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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公告

目錄:momo法令宣導公告索引

詳細資訊、範例等請參考該章節詳細說明

公告時間公告單位主題連結
2024/12/18臺北市商業處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
2024/8/28數位發展部數位濟經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辨法詳細內容
2024/8/26數位發展部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詳細內容
2024/8/2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品及相關廣告刊登之禁止(菸害防制法)詳細內容
2024/8/6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食品廣告標示「生酮」字樣易生誤解,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詳細內容
2024/1/17農業部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詳細內容

2024/12/18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請依《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販售福袋商品。倘經臺北市商業處查獲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並通知業者,應於當日立即改正,倘屆期未改正,將依消保法第56-1條規定進行裁罰。

  2. 《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202401910號公告,自102年2月1日生效。)

    定義:本事項所稱「福袋」,指企業經營者將一件以上商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而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者。

    壹、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資訊

    二、販售福袋辦法
    販售福袋辦法應包含福袋販售之期間、數量、程序、購買限制。

    三、全部福袋內容資訊
    內容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商品: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
    (二)機率商品:除前款以外之商品,各該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及購得之機率。
    前項第二款之機率商品,須經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見證人見證,並應公告該第三方見證人之資訊。

    四、退換說明
    福袋內瑕疵商品之退換貨方式。

    五、應繳稅額
    消費者應繳稅金之商品項目、商品價值及稅率。

    六、公告方式
    第二點之販售福袋辦法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率商品內容資訊,應於福袋販售現場明顯處及企業經營者網站公告。
    其他應記載事項應於福袋販售現場明顯處或企業經營者網站公告。

    貳、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二、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
    三、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五、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或限制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負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六、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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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8數位濟經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辨法

自113/08/28 起商店登入master帳號時,將會自動跳出個資防護自評表,需線上填寫此表方能登入使用後台,請商店確實填寫以利後續整體資安綜合評估,以維護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

  1. 供應商個資防護保證書

    1. 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濟經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辨法」,為確保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遵循法令要求,新增「供應商個資防護保證書」,以建立並持續維護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

      1. 立書人同意遵循數位發展部「數位濟經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訂定相應安全維護計畫確保電子商務之資訊服務及相關供應商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並實行定期查核並持續維護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
      2. 立書人因執行合作業務所取得訂單個資,不得任意重製保存或作為配送目的以外之利用。
      3. 未經momo書面同意授權,訂單個資不得為跨境傳輸及傳輸至第三方處理、包含雲端服務、倉儲服務等。
      4. 訂單個資不得匯入內部ERP進銷存系統、客戶服務系統等內部管理系統。
      5. 處理訂單電腦系統日誌需保留至少五年,包含作業系統日誌、應用系統服務記錄檔。
      6. 發生疑似個資外洩、資安入侵等事件,設備應立即離網,維持現狀並立即通知momo供應商管理部門。
      7. 發生疑似個資外洩、資安入侵等事件,應完全配合momo調查及提供系統設備記錄等資訊。
      8. 同意遵守雙方已簽訂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內之資安個資保護事項(參閱供應商合作契約第十二條)。
    2. 倘立書人違反上開任一情事,立書人瞭解並無條件接受富邦媒體為以下所有主張,絕無異議:

      1. 將立書人立即停權(包括但不限於SCM/店+管理系統等),立書人應賠償所提供之履約保證金及支付新台幣一百萬元,予富邦媒體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2. 立即終止或解除與立書人間所有合作案件。
      3. 採取相關法律行動,立書人與相關人等應連帶自負相關民刑事法律及賠償責任。
    3. 立書人保證所提供資料皆屬實,倘有不實,願接受富邦媒體之停權及裁罰處置。

  2. 供應商個資防護自評表

    依數位發展部「數位濟經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辨法」,為確保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遵循法令要求,於113/08/28 起店家登入master帳號時,將會自動跳出個資防護自評表,需線上填寫此表方能登入使用後台,此自評表問券每半年將發送一次,請店家確實填寫本表以利後續整體資安綜合評估,以建立並持續維護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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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6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1. 因應政府洗錢防制法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請您務必完成momo店+後台填寫風險評估資料(路徑:商店→店面管理→A201商店資料設定→風險評估資料),若未落實執行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恐有被裁罰風險,momo將停止前台開店曝光,經確認為法人或團體時,依法需透過以下方式辦識並驗證實質受益人資訊:

    1. 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2. 依上述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 依前二項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金融機構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2. 公司登記類型為

    1. 商業登記(如:商行、店、社、坊等)

      1. 獨資-負責人為出資者不需提供,不為出資者請提供實質受益人聲明書

      2. 合夥-請提供股東名冊(如最新商業登記抄本)

    2. 公司登記之法人(如:有限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合作社、非營利組織、其他…等)

      1. 直接、間接持股達25%以上之自然人-請提供股東名冊(如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股東名冊)

      2. 未直接、間接持股達25%以上,但可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請提供實質受益人聲明書(如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實質受益人聲明書)

      3. 高階管理人員-請提供實質受益人聲明書(如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實質受益人聲明書)

    3. 除以上需檢附出資額/持股25%以上自然人股東或實質受益人聲明書之實質受益人身份文件,下列身分者,不適用辦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可不提供,上述免辨識實質受益人之規定,於客戶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時,不適用。

登記類型控制權結構上傳文件上傳實質受益人
商業登記獨資負責人不為出資者需提供實質受益人聲明書負責人不為出資者時需提供
合夥請提供股東名冊需揭持股/出資25%以上股東或聲明書
公司登記直接、間接持股達25%以上之自然人請提供股東名冊

之實質受益人(最多4位)

  1. 實質受益人姓名
  2. 實質受益人是否為外籍人士
  3. 實質受益人出資比例
  4. 實質受益人身分證字號
  5. 實質受益人身分證出生年月日
  6. 上傳實質受益人身分證正面照片
  7. 上傳實質受益人身分證反面照片
未直接、間接持股達25%以上,但可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請提供實質受益人聲明書
高階管理人員請提供實質受益人聲明書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上市櫃公司或其子公司且無發行無記名股份無需提供實質受益人
如何辨識具控制權最終自然人?

範例

持股計算

  1. Momo:20%+80%*40%=52%
  2. B先生:80%*40%=32%
  3. C小姐:80%*20%=16%

需提供

  1. 金光閃閃公司股東名冊
  2. 閃亮亮公司股東名冊
  3. 實質受益人(Momo及B先生)
  1. 實質受益人姓名
  2. 實質受益人是否為外籍人士
  3. 實質受益人出資比例
  4. 實質受益人身分證字號
  5. 實質受益人身分證出生年月日
  6. 上傳實質受益人身分證正面照片
  7. 上傳實質受益人身分證反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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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3菸品及相關廣告刊登之禁止(菸害防制法)

  1. 依菸害防制法辦理。
  2. 禁止菸品、電子煙之銷售與廣告:

    菸害防制法明定「菸品」不能於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識別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售外,且網路廣告商品(不限與菸品相關)之廣告內容(包含文字、圖片等)不得出現「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主管機關認定屬菸品廣告。

  3. 全面禁止下列內容:

    1. 「所有商品」之廣告內容「不得」呈現下列內容:

      刊登內容出現菸品圖案、品牌、價格、描述抽菸等情境,皆屬不法。

    2.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煙品: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煙品。

  4. 販售及菸品廣告之罰責:

    1. 出售菸品: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行為停止為止。(菸害防制法第38條)

    2. 刊登菸品廣告:

      廣告委託人,處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3條)

    3. 廣告業或傳播業者:

      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菸害防制法第33條)

    4. 電子菸等類煙品:請逕參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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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6一般食品廣告標示「生酮」字樣易生誤解,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1.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函釋(113.8.1 FDA企字第1131201992號函)。
  2. 禁用一般食品以「生酮」字樣為廣告:

    爾來,業者於網路購物平台刊登食品廣告,其內容述及「生酮」字樣,惟「生酮」為一種飲食方式,非單一食品所能達成,且須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及監測下使用,爰為避免消費者誤解,一般食品不適合以「生酮」字樣為廣告。

  3. 罰責:

    一般食品倘以「生酮」字樣為廣告,將認屬易生誤解,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得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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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7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1. 依農業部發布「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農護字第1120072810號函)。為規範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廣告應提供充分且正確資訊,以下附表一、二為該原則「具體說明及違規用字」:

    表一:

    原則項次具體說明及違規用字備註
    附件一、不實表述內容判定基準特性宣稱或陳述資訊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者。
    (一) 使用「無添加」、「不使用」等詞句或類似詞句。未載明產品成分或其種類之名稱。
    (二) 產品最終實質轉型之製程非在國內實施,卻使用「國產」等詞句或類似詞句。並易誤導為國內生產。實質轉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定認定之。
    (三) 使用「經(特定單位)檢驗/認證/核可/認可/批准/通過推薦」 詞句或類似詞句。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
    (四) 使用「研發」詞句或類似詞句。未明確記載研發人姓名或研發機構名稱。
    (五) 使用「獲獎」、「獎項」詞句或類似詞句。未說明授獎機構、 獲獎時間、獎項名稱。
    (六) 使用「符合國際標準」詞句或類似詞句。產品未符合對應標準之要求。

    表二:

    原則類型項次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
    附件二、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判定基準涉及醫療效能涉及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動物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動物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或外觀之功能涉及改變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之負面狀態。
    涉及影響血壓、體溫、血流等。
    涉及改變免疫力、抵抗力。
    涉及改變體型、體重、體態。
  2. 罰責:

    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及同法第29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 農業部另提供寵物食品廣告「建議用字」如該函附件三、四,詳 行政院公告資訊網農業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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