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商店規則中心

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momo 網路商店 ( 商店 ) 須確保商品在平台銷售交易為合法,不得銷售禁止和限制商品(例示如次),將不定期更新週知。

商店若違反依法禁止和限制刊登銷售商品等相關規範,將被刪除刊登商品,受到限制、停權或終止帳戶權限等適當措施。

  1. 禁止刊登商品列表:

    1. 菸品、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及菸草相關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煙( 註 1 )
    2. 任何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 0.5 % ( 含 ) 之飲料和果凍、任何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 註 2 )
    3. 麻醉藥品、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具 ( 註 3 )
    4. 槍炮、彈藥、武器、刀械,如仿製品和電擊槍等 ( 註 4 )
    5. 軍警用物品、警械,如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等;
    6. 政府或警方相關的商品,如徽章、標誌或制服;
    7. 衛生署公告未開放第二級醫療器材和第三級醫療器材 ( 註 5 )
    8. 藥物、藥品 ( 處方藥或指示藥 )、類藥性物質及與性倒錯相關的物質;
    9. 活體動物 ( 供食用之海鮮除外 )、保育類動物產品 ( 包括但不限於野生動物 ) 及齒頰式捕獸夾/大型捕獸夾 ( 註 6 )
    10. 信號彈、煙霧彈及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炮竹煙火 ( 註 7 )
    11. 流通貨幣、紙鈔、有價證券 ( 股票股份、股票和其他債券 )、彩券 ( 註 8 )
    12. 涉及違法換匯交易行為;
    13. 偽造及變造的貨幣和郵票;
    14. 國家級寶藏和文化資產;
    15. 信用卡和金融卡;
    16. 電信、電子監控設備及其他類似的電子設備,如有線電視解碼器、雷達掃描器、交通信號控制裝置、提及違法用途 ( 偷拍、竊聽 ) 竊聽裝置及電話竊聽裝置;
    17. 賭博、賭博性電子機台或與線上遊戲有關之權益,如遊戲帳號遊戲點數、遊戲幣、遊戲裝備 / 道具等 ( 註 9 )
    18. 禁運、失竊的商品;
    19.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及執照;
    20. 人體器官或遺體加工製成品;
    21. 開鎖、撬鎖設備;
    22. 可能涉及侵權之商品及行為,例如侵犯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姓名權、人格權等 ( 註 10 )
    23. 召回的商品;
    24. 令人反感、具爭議性、猥褻、暗示色情、煽動或叛國的資料;
    25. 以下相關商品
      1. 競選活動、選舉、政治爭議、公共爭論,
      2. 倡導擁護、反對或攻擊政治人物或政黨,或
      3. 宣傳或鼓勵任何形式的仇恨、犯罪、歧視、叛亂或暴力;
    26. 不符合銷售及 / 或遞送國家適用法律的出版品、書籍、電影、影片及/或電動遊戲;
    27. 專用垃圾袋;
    28. 以圖利為目的轉售非自用的娛樂票券(如:演唱會門票轉售);
    29.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30. 檳榔 / 檳榔果乾;
    31. 手機強波器、增波器;
    32. 不動產、店面頂讓、保險、預付型且終身保障 ( 如生前契約 );
    33. 濫用momo名義 ( 如聲稱為 momo 製造商 );
    34. 遞延性商品 ( 包括但不限於禮券、票券、課程、美容課程等 );
    35. 黃金金條、黃金金塊 ( 不含黃金飾品 );
    36. 旅遊業務、機票及交通票券 ( 包括但不限於客運車票、高鐵票、船票等 );
    37. 核災食品及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
    38.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39. 具整合債務、財務資融、貸款代辦性質之服務 ( 如當舖、討債公司、資融公司等 );
    40. 地下資融/投資公司 ( 如地下錢莊、地下期貨等 ) 服務;
    41. 以虛擬通路提供成人影音娛樂或服務費之服務 ( 如色情、暴力等 );
    42. 電話推銷旅遊產品或電話諮詢服務費之行業 ( 如海外渡假村、分時渡假旅遊、0204採通話時間計費等 );
    43. 媒合交友、結婚之服務;
    44. 受委調查他人隱私、私密之服務;
    45. 其他高爭議服務 ( 如納骨塔買賣 );
    46.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其他國際組織規定之拒簽或法令禁止承作之行業 ( 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等 );
    47. 任何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服務條款或依法令禁止販售或租賃之商品 ( 註 11 )
    48. 報稅憑證
    49. 中國大陸貨品非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或專案核准輸入等,不得輸入,如螺螄粉、調味花生、魔芋爽等中國大陸製食品
  2. 限制刊登商品列表

    1. 食品;含窈窕、健胸食品、以及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等注意事項。 ( 註 12 )。
    2. 化粧品 / 保養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 ( 註 13 )
    3. 環境用藥: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對於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先完成查驗登記並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如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者,不得販售環境用藥。如屬於天然成分的環境用藥,則需檢具環保署核發之核准函。賣方於本平台上販售環境用藥時,應一併揭露「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環保署核發之核准函」。如未詳實記載者,不得在本平台上刊登販售環境用藥 ( 註 14 )
    4. 醫療器材:賣方保證並同意於「醫療器材」上架銷售前具有藥事法核准登記之醫療器材商資格且商品確為政府公告得販售之醫療器材,並依據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或日後政府更新公告之法定應揭露事項,自行由店+後台系統上傳完整且正確之資料,俾利於廣告中揭露;若有任何違誤致生糾紛、訴訟或遭有關單位依法處以罰鍰時,賣方同意擔負所有法律責任及全部之費用和損害賠償金額。
    5. 成人 ( 情趣 ) 用品、限制級出版品及電腦軟體限制說明 ( 註 15 )
    6. 應施檢驗商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商品檢驗法》之規定,如賣方刊登的商品屬於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則商品本體上應標示合格商品檢驗標識。賣方在刊登此類商品時應自行檢視商品上是否貼有合格標識,並將含有合格標識之商品圖片刊登於賣場中;如是賣方自行進口或製造該類商品銷售,亦應遵守商品檢驗法之規定完成檢驗程序,並依前述之合格標識揭露於商品說明中;
    7. 電信射頻管制器材: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電信法》之規定,此類商品須通過無線射頻型式認證檢驗合格,且應在商品說明中提供商品的型式認證編號,或於商品圖片中揭露明確可資辨識之型式認證編號;
    8. 乙類成藥:賣方保證並同意於「乙類成藥」商品上架銷售前,應遵守《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之規定並自行由店+後台系統上傳依據『公告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 1041404064 號』相關法定事項。賣方所提供之「乙類成藥」商品販售資料均依據法定事項揭露且正確無誤,若發生違反政府頒布之法令規章而導致任何糾紛或訴訟或遭有關單位依法處以罰鍰時,賣方同意負責所有相關責任之處理,並負擔所有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之全部。
    9. 有機農產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有機農業促進法》之規定先經合法驗證機構驗證合格或經主管機關進口審查合格,如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不得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刊登在本平台上;
    10. 如果販售商品需經過相關政府管理或檢驗機關核准許可,或領有執照才能販售或廣告,請依照法令事先申請核准並取得許可或執照始得販售。
  3. 禁止的刊登行為

    1. 禁止商品名稱及描述利用不當關鍵字干擾搜尋結果 ( 註 16 )
    2. 禁止填寫聯絡資料與禁止私下交易規則;
    3. 禁止以廣告型態引導消費者至 momo 網路商店平台外交易之商品及服務 ( 註 17 )
    4. 禁止將商品刊登在錯誤或與商品無明確相關的類別;
    5. 禁止相同商品 ( 相同規格、屬性、尺寸、廠牌型號 ) 內容,在相同或不同類別進行多筆刊登,影響瀏覽、搜尋賣場。
  1. 註1

    1. 菸品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1. momo 網路商店禁止刊登任何菸品
      2. 任何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以免您違反菸害防制法 ( 說明如下 ),而受處罰。
      3. 本項所規定之菸,包括香菸、菸草、雪茄、捲菸、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任何菸草製品 ( 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 )。
    2. 關於菸害防制法

      1. 依「菸害防制法」第 8 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依「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第一項,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刊登內容出現菸品圖案、品牌、價格、描述抽菸等情境,例如 ××菸盒模型、××菸盒形狀撲克牌、印有××品牌之手錶、打火機、菸灰缸,或是示意圖中出現菸品等,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而為菸品廣告,依同法第28條可處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3. 請詳菸害防制資訊網說明。
  2. 註2

    1. 任何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 0.5 % 之飲料、任何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2. 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 0.5 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菸酒管理法第4條 ),本項酒類包括樣品酒、紀念酒等。

    3. 依「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4. 違反前開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因此,為避免使用者違反前開規定, momo 網路商店禁止使用者出售上述酒類製品。

  3. 註3

    1.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1. 本項禁止之毒品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之所有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2. 本項禁止之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 ( 包括花、葉、種子 ) 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大麻保養品、罌粟花保養品等。
        請注意,只要您所銷售之商品含有前述成分,無論其商品性質且無論其含量多寡, momo 網路商店一律禁止刊登。
      3. 本項禁止之吸毒用品,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係指 「 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 」。
    2. 相關法規: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販運製造毒品罪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5.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6.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7.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4. 註4

    1. 槍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應取得中央機關許可始得販賣或持有之槍砲、彈藥及刀械,不得在 momo 網路商店銷售。分別說明如下:

      1. 禁止刊登火炮、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亦不得銷售。
      3. 可以刊登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槍,例如 BB 槍,但不得刊登道具槍及其他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模擬槍,無論是否可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均不得刊登。
        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查禁之模擬槍,雖然是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槍枝之模擬槍,但由於 momo 網路商店並無法判斷商店所銷售之模擬槍是否為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因此無論可否改造成具有殺傷力,都請您不要刊登。
      4. 您在刊登玩具槍商品時,禁止使用具有誤導性或誇大之文字描述,例如:打鳥、防身武器、貫穿鐵罐、暗殺利器.....等,否則亦屬違規。
    2. 彈藥

      1. 禁止刊登前款第1項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者,亦不得銷售。
    3. 刀械

      1. 禁止刊登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 鐵 ) 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及十字弓。由於 momo 網路商店無法判斷店家刊登上述刀械之殺傷力是否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無需列管之刀械,因此無論店家可否提出警政單位所出具該刀械無需列管之公函,皆為禁止販售的商品。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亦不得銷售。
    4. 任何警察、憲兵用品: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假冒執法人員, momo 網路商店禁止刊登執法人員(包括警察、憲兵)所使用之服裝或用品,例如:

      1. 制服
      2. 便帽、盤帽
      3. 徽章
      4. 含有徽章之任何用品、證件或服裝
    5. 依照「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警械屬於管制品,不能銷售予一般大眾,因此, momo 網路商店禁止刊登警械用品,包括下列:

      1. 警棍,包括甩棍及其他以金屬材質製成之伸縮棍
      2. 警銬
      3. 電擊器,例如電擊棒、電擊槍等,只要具有電擊功能,都在禁止之列
  5. 註5

    1. 藥品

      1. 包括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動物用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如威而剛、羅氏鮮 ( 減肥藥 )、RU486、速復適康 ( Cefspan )、維骨力、善存、Zantrex-3 等。無論您有無藥品販賣執照,均不能於 momo 網路商店 momo 網路商店銷售任何藥品。您可以由下列說明瞭解您所銷售之商品是否為藥品:
      2. 商品包裝上如果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 ( 例如:衛署藥製字第 ooo 號、衛署成製字第 ooo 號、衛署藥輸字第 ooo 號、衛署中藥輸字第 ooo 號、內衛藥製字第 ooo 號、內衛藥輸字第 ooo 號、或內衛成製字第 ooo 號、動物﹝藥﹞入字第 ooo 號等 ),即為藥品。
      3. 您自行由國外帶回或進口之商品,如果在台灣已經登記為藥品 ( 許可證查詢 ),或者在台灣還沒有被登記為藥品,但其成分事實上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其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則仍為藥品。如果您未申請衛生署輸入核准,依藥事法規定,甚至將被認定為禁藥,而受重罰。
        請注意:由於各國法令對於藥品之管理不同,部分在國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在我國可能被認定為藥品,例如銀杏葉即是,自行輸入銷售此類商品將被視為禁藥而違反藥事法,您於刊登此類商品前,建議您先瞭解其成分確認其非屬藥品,或建議您詢問主管機關衛福部食管署意見。
      4. 商品中文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並不代表就不是藥品,如果其成分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但未申請藥品製造核准者,依藥事法規定,將被認定為偽藥。
      5. 您應自行確認您銷售之商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且敬請您勿銷售任何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如無把握,切勿以身試法,依最新修正之藥事法規定,違反者將受重罰:

        1. 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2.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6. 您銷售的商品如果是確實是食品,不是藥品,敬請您不要在商品名稱或說明內容中,使用藥品或類似藥品之名稱,如:減肥藥、減肥錠、減肥膠囊、減肥茶等涉及醫藥效能之詞彙,否則可能導致您的商品被移除。進一步瞭解< 藥事法 >
    2. 醫療器材

      1. 醫療器材是指可以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依衛生署規定,目前僅開放第一級醫療器材與部份第二級醫療器材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尚未開放的部分不能直接在網路上銷售,因此 momo 網路商店禁止銷售任何未開放郵購販售之醫療器材,縱使您是有執照的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也不可以。
      2. 如經衛生主管機關來函檢舉, momo 網路商店即刪除相關商品,相關刊登費用恕不退還。因法令相關規定甚為嚴格,為避免您日後遭罰,不便之處還請您見諒。

        進一步瞭解」「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1680

    3. 眼鏡

      1. 眼鏡是屬於必須經過專業人員診斷處方,才能使用之醫療器材,因此 momo 網路商店禁止銷售下列物品。本項規定並未限制您銷售鏡框 ( 不可含有度數鏡片 ) 的權利:

        1. 近視眼鏡 ( 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 )
        2. 遠視眼鏡
        3. 老花眼鏡
        4. 隱形眼鏡 ( 包括拋棄式隱形眼鏡 )
        5. 無度數之角膜變色片
  6. 註6

    1. 活體動物:包括所有哺乳類、爬蟲類、魚類、鳥類、兩棲類、甲殼類等活體動物(提供領養也不行)。但若作為下列用途者,則允許刊登:

      1. 供食用之海鮮
      2. 釣餌
      3. 飼料
    2. 保育動物產製品(如象牙、象骨等)

      想知道哪些是保育類動物嗎?可以參考行政院農委會的公告,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是指前開公告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7. 註7

    1. 信號彈

    2. 煙霧彈

    3. 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煙霧等現象之爆竹煙火,例如仙女棒、沖天炮等。

  8. 註8

    1. 流通貨幣:流通貨幣是指由國內或國外政府所發行,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請注意,紀念幣不在禁止範圍之內。

    2. 有價證券(如:股票):本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公司債等,得持以行使權利之投資或債權憑證(不論國別及年份),但投資對象如果已經不存在,或該有價證券已經失效,可以刊登於「收藏品與藝術品」分類下銷售,但商品標題應註明「已經失效」,否則 momo 網路商店將予以刪除。

  9. 註9

    1. 賭博或與線上遊戲有關之權益,如遊戲帳號遊戲點數、遊戲幣、遊戲裝備/道具等

    2. 禁止販售有關賭博或是線上遊戲有關之實體或是虛擬商品,例如帳號遊戲點數、遊戲幣、遊戲裝備/道具….等等。

  10. 註10

    1. 任何可能涉及侵權之商品及行為,例如侵犯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姓名權、人格權等,銷售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物品(例如以下物品),將可能涉及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建議您仔細閱讀下列說明:

      1. 盜版軟體、CD 、VCD、DVD及其他出版品。
      2.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
      3.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商標與專利之物品。
      4. 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
      5.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CD、VCD、DVD、書籍或其他出版品 ( 俗稱水貨 )。
    2. 什麼是著作權

      1.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創作完成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美術、攝影、視聽、錄音、圖形、電腦程式著作等。您銷售之物品如果是屬於下列任一情形者,將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避免您違反法令,並確保權利人及客人的權益, momo 網路商店禁止刊登下述物品:
      2.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重製之物品,例如:盜版的遊戲、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3. 自行利用燒錄機、錄音機、錄影機、影印機等錄製或拷貝的遊戲、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4.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請注意,即使是在國外購買的合法版本,因為並非合法輸入,仍視為侵害著作權,亦不得銷售。例如:平行輸入的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5.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著作之物品,例如:使用他人劇照、畫作印製的月曆、杯子、衣服等。
      6. 逾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範圍之物品,例如,為出租版本的 VCD / DVD。
      7. 未經著作人或表演人同意而自行錄製的演講、音樂、影片或其他著作、表演。
      8. 電腦遊戲或軟體的試用版、Beta 版、或其他非正式發行版本。請注意,這些物品也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許可,自行重製、販售或散布亦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9. 著作權人在授權時已明確限制轉售的著作,例如:授權予特定學校的校園 ( 網路 ) 版 ( 只能在校園內使用,不能另行重製銷售或流出校外 )、軟體的 OEM 版 ( 指隨機器設備銷售的版本,這種軟體只能安裝在該機器設備上,不能單獨銷售 )。
      10. 自行燒錄或拷貝的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光碟。您應瞭解,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仍享有著作權,且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原始著作權人對於這些軟體 的使用或散布,有不同的規定,因此,您雖然可以使用這些軟體,並不代表您可以銷售這些軟體,為了避免爭議,momo 網路商店禁止銷售含有此類軟體之光碟 ( 或其他任何媒介 )。
    3. 什麼是商標權

      1. 商標權是指企業或商號用來表彰自己營業或商品之名稱或標章,經過註冊後,所享有之專用權。比較常見的商標可能為文字、圖形、顏色組合、聲音,或文字與圖形之結合,例如:NIKE 及其圖形;萬寶龍的六角星圖形等。
      2. 您銷售之物品如果是屬於下列任一者,將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商品將會被刪除:

        1.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商品上標示該商標權人之商標,例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首飾、鞋子等。
        2. 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之名稱或標章,而可能使消費者混淆者,例如:使用「VISHY」,可能使人誤認為「VICHY」等。
    4. 另外,請注意下列事項:

      1. 您如果明知您所欲銷售之物品是仿冒品,但仍標明為真品時,除會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外,並將涉有刑法之詐欺罪。
      2. 您如果不確定您銷售之物品是否為真品,建議您勿銷售之。
      3. 您如果於刊登說明中敘述您不確定是否為真品,請網友自行判斷等等,並不會因此而免除您的法律責任。為避免爭議以及保護您免於誤觸法網,該商品將會被刪除。
  11. 註11

    其他禁止販售商品規範內容未列出的任何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是依照政府各項法令依法禁止的商品。

  12. 註12

    1. 一般食品

      您在刊登食品類商品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由於我國法令對於食品廣告或標示之管理極為嚴格且複雜,您於刊登食品類商品時,請務必詳讀下列說明。如有違反法規,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健康食品管理法>,或可能受新台幣三萬元至三百萬元之罰鍰處分,並可能因違反情節重大遭勒令停業、歇業或廢除食品業者之登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務必小心。

      1. 健康食品管理法:依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除非經核准認定具有「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調整免疫機能功能」,「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 能」、「調整血糖功能」「護肝功能 ( 針對化學性肝損傷 )」、「延緩衰老」或「抗疲勞」等,食品廣告或標示不得宣稱具有以上保健功效。
      2. 除了不能宣稱以上的保健功效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廣告或標示內容也不得有:涉及醫藥效能的詞句,或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3.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有些特定食品必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後才可以輸入,例如外形為膠囊狀或錠狀之食品,商店於銷售這類商品時應自行瞭解相關規定。
      4.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之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標示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數量、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有效日期等。
      5. 可能被認定違規之商品描述,您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瞭解什麼樣的詞句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規。
      6. 您的刊登內容如違反下列規定時,momo 網路商店得提前結束您的刊登:
        1. 若您在商品名稱 / 描述 / 關於我 / 問與答 / 照片 / 圖片等內容中,說明您所銷售之物品為「健康食品」,您應一併註明我國衛生福利部許可字號 ( 衛署健食字第 ooooooo 號 ),否則請不要使用「健康食品」名稱。
        2. 若您在商品名稱 / 描述 / 關於我 / 問與答 / 照片 / 圖片等內容中,說明您所銷售之食品、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為「有機」商品,您應一併標示我國農委會驗證許可後核發的「有機農產品標章」,否則請不要使用「有機」名稱來銷售您的食品、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2. 窈窕、健胸食品

      1. 由於我國法令對於食品廣告或標示的管理極為嚴格且複雜,為了維護客人權益,也為了避免您遭到主管機關的罰鍰處分,請您在刊登【窈窕、健胸食品】時,除了要遵守【一般食品】刊登規則外,還必須要注意下列事項,以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如經發現違規,將一律移除,恕不退還刊登相關費用。

        刊登【窈窕、健胸食品】注意事項

        1. 您的商品必須是合法廠商所製造,且外包裝必須有以中文標示的商品品名、成分及製造商名稱、地址等資訊。
        2. 為了證明您的商品合乎規定,敬請您將印有商品品名、成分及製造商名稱、地址等資訊之該面外包裝盒 ( 罐 / 袋 ),拍攝清晰照片並上傳至您的刊登內容 ( 如果字體較小致拍攝結果不清晰,您應另外於刊登內容中描述之 ),否則 momo 商店將認定您的商品來源不明。
        3. 不能引用其他網友之使用意見、相關報導或供應商的產品宣傳資料作為證言,否則將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涉及誇大或誤導。
        4. 不能刊登「使用前」、「使用後」的比較照片,也不能刊登其他影射完美身材的照片。
        5. 不能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減肥、瘦身、豐胸功效的內容,也不能有其他涉及療效或誇大誤導的內容。
        6. 例如:「減肥」、「塑身」、「瘦身」、「纖體」、「豐胸」、「雕塑理想身材、瘦的更健康」、「吸附油脂效果最好」、「增強脂肪代謝能力 ‧‧‧ 且可清腸」、 「只需吃本產品,不需配合運動及飲食控制,即可達到體重控制及塑身效果」、「可讓粗臂肥臀不見 ‧‧‧ 促進肥胖部位血液循環、燃燒脂肪 ‧‧‧ 達到瘦身效 果」、「雕塑體型」、「贅肉殺手」、「幫助清除腸內有害物質、體內毒素及宿便」、「減肥消脂茶包 ‧‧‧ 活化細胞 ‧‧‧ 使您 " 輕 " 鬆愉快」、「分解體內脂肪、讓減重更快」、「 × 天可以瘦下 × 公斤」、「輕鬆升級 x 罩杯」、「有效刺激乳腺,使其快速活化,達到使胸部豐滿之境界」、「只要 x 天,讓你擁有傲人雙峰」等。
      2. 請注意,以上例句只是過去主管機關曾經解釋過或處罰過的一些案例,您沒有使用以上這些用語,並不代表就沒有問題,還是可能被移除。 為了避免您因不小心違反法令,敬請您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可使用的例句 ( 請參考前述「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

    3. 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依據衛生福利部「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應不能進行廣告、促銷、廉價銷售活動,由於網路刊登內容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廣告,再次提醒您, momo 網路商店禁止販售「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亦不得將之作為贈品促銷。

  13. 註13

    1. 化妝品;含保養品、洗髮乳、使用於皮膚之精油產品等限制說明:您在刊登化妝品類商品(包含保養品、洗髮乳、使用於皮膚之精油產品等,請參考衛生署公告的「 化妝品種類表 」)時,應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為了避免您因違反法令而受罰,如經 momo 網路商店發現違規,將一律移除。

      1. 一般化粧品香水、香皂、保養品及修飾用化粧品 ( 彩粧 ) 如粉餅、 眼線、胭脂、睫毛膏、唇膏..等。 ( 即不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洗髮精、髮油、面霜等均 屬之- 免予備查 )
      2. 特定用途化粧品 ( 舊稱:含藥化粧品 ) 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美白牙齒、 其他等含有公告「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 制表」之成分,其含量、用途符合者為範圍。
    2.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

      1. 第1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2. 第2項: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3. 第4項: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 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請參考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14. 註14

    1. 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環境衛生殺菌劑 … … 等,以及萘丸、合成蟑腦丸、對二氯苯 ...... 等防蟲藥劑。

    2.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之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如果您為一般民眾、個人或非上述業者,請不要上網販售環境衛生用藥, 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廣告 ,主管機關可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3. 若您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則 請您刊登環境用藥時,一併註明您的「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如經 momo 網路商店發現您未註明上述資料,為避免您觸法,將移除相關商品,恕不退還刊登、廣告等費用。

    4. 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1.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2.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3. 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5.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 ( 效力 ) 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證照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6.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7.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5. 註15

    1. 成人 ( 情趣 ) 用品、限制級出版品及電腦軟體限制說明

      1. 成人情趣商品、限制級出版品、限制級電腦軟體等商品在刊登時應設定在「18 禁專區」的分類,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分級要求,保障未成年者身心權益。
      2. 「成人情趣商品」: 指商品具有煽情挑逗等特性,可能用以刺激或鼓勵性活動,屬於情趣用品。
      3. 「限制級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電腦軟體」:指含有符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電腦軟體,出版品包含書籍、雜誌、漫畫、照片、光碟等,錄影節目帶包含 VHS 、 VCD 、 DVD 、藍光 DVD 等,電腦軟體包含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
    2. 注意事項

      1. 店家在販售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 VHS 、 VCD 、 DVD 、藍光 DVD )時,須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要求,依據商品外之分級標示做好分級,在限制級「商品描述」中須說明此出版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或此錄影節目帶商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2. 成人情趣用品需經相關主管機關檢驗核可,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3. 成人情趣商品主圖、簡介 ( 可經由搜尋關鍵字顯示 ),由於搜尋結果無須確認是否成人,所以請避免有限制級內容,如有性器官造型情趣用品也請進行遮掩處理,以符合分級。
    3. 相關法規

      1.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

        1.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3. 第九十二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4.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1. 出版品之內容有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為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且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2.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列為限制級且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 ( 片 ) 、封面 ( 底 ) 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 ( 底 ) 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前項封面 ( 底 ) 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16. 註16

    1. 禁止商品名稱及描述利用不當關鍵字干擾搜尋結果。

    2. 本規則的目的是為了讓客人可以正確、快速地搜尋到想要找的品牌商品,避免店家濫用品牌名稱或熱門關鍵字,而藉此增加其商品被搜尋之機會,干擾搜尋結果,因此,除了刊登商品本身之品牌名稱外,如果在刊登內容中額外提及其他品牌名稱,或不當引用關鍵字,將可能被認定違反本項規定,例如:

      1. 在商品名稱及描述中引用與該商品無關之品牌名稱。例如:「喜歡 Mango 、 agnes b. 、 Sisley 的人可以參考看看」、「最新款式 Prada 包包(非 LV 、 Gucci 、 Coach )」、「類似 anna sui 、溫慶珠風格」、「 Fendi 、 Gucci 也有類似款」、「跟 Polo 感覺很像」、 LV 手提包 ( GUCCI )、「是 BCBG 的副牌」、「 Prada 新包我賣場也有 LV 精品」。
      2. 在商品名稱及描述中引用以品牌來取名的賣場名稱,但是該商品卻與賣場名稱無關。例如: [ LV 小館 ] 今年流行的 GUCCI 包包
      3. 在商品名稱及描述中除了本身商品型號又提及其他型號。
        例如:「 NOKIA-8910- 芬蘭機 - 不是 -8910i-8855-8850 」。
      4. 商品名稱及描述中與事實不符。
        例如:打上明星名字或熱門關鍵字,但卻與商品本身毫無關聯;明明沒有促銷活動,卻以節慶、折扣或免運做為關鍵字;販售「上衣」卻寫可搭牛仔褲。
      5. 商店及商品名稱及描述中搭配與商品無明確相關或幾乎雷同的描述,不斷重複關鍵字。例如:「美白面膜 白皙面膜 好用面膜…」、「玻璃冷水壺 玻璃水壺 玻璃壺…」。
  17. 註17

    1. 禁止以廣告型態引導消費者至 momo 網路平台外交易之商品及服務

    2. 禁止在賣場加入任何圖文型態的廣告,或刊登任何不符合商城交易平台合約精神的內容,引導消費者在商城平台外進行交易,例如:

      1. 賣場產品圖文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實為分類廣告,本意並非在促使消費者於商城平台交易。
      2. 賣場產品圖文限制消費者訂購,引導於商城平台外聯繫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記載「 有需要服務訂購,請來電 XXXX」等文字。
      3. 代他人刊廣告賣場,而非商店自行銷售之商品或服務。
      4. 與商品及服務不相干的分類均刊登類似的賣場圖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