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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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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momo商店商品檢驗規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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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化粧保養品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種類有頭髮用、洗髮用、皮膚用、清潔肌膚用、彩粧用、指甲用化粧品、香粉、精油、香水…等。
    2. 檢驗項目
      1. 機能及驗證檢查
        1. 具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含藥化粧品基準」成分之商品,應提供”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備查。
        2. 商品成份中不得含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禁用成份;限用成份含量亦須符合規定。
      2. 標示檢查:反灰處依產品特性標示。
        項次標示項目說明
        1品名
        • 於外盒包裝及內裝容器均須顯著標示。
        2全成分
        • 參照化粧品原料基準、中華藥典或INCI等相關典籍,以中文或英文標示。
        • 色素成分標示,其以『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為主。
        • 特定用途成分應另標示所成分之含量。
        • 成分應依其含量由高至低排列標示。
        3淨重、數量或容量
        • 標示內容物總容量(公升/毫升)或總重(公斤/公克)或片數(面膜)。
        • 組合(禮盒、面膜…等)商品應加標內裝各商品數量及容量。
        4用途
        • 標示產品用途。
        5用法、保存方式
        • 標示產品使用方式(包含特殊開瓶方式)及保存方法。
        6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
        • 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有效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擇一標示。
        • 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得標示年月日。
        7批號
        • 須於外盒包裝或內裝容器均須顯著標示。
        8使用注意事項
        • 商品使用注意事項。
        9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地址、電話
        • 國產品標示製造業者名稱、地址、電話。
        • 輸入產品標示輸入業者名稱、地址、電話,須包含原產地。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 需加刊之注意事項。
        11許可證字號
        • 含藥化粧品應標示許可字號。
        12回收標誌
        (彩粧品除外)
        • 容器應標示四合一回收標誌。
        • 塑膠容器應加標塑膠回收標誌。
        1. 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內裝容器者,中標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無外盒包裝者,應標示於容器上。
        2. 日期檢查: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不可塗改;日期僅標明年月者,推定為當月之月底為到期日。商品組合為多樣商品時,其日期或批號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
        3. 標籤檢查: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繁體為主,標籤應浮貼或印刷在包裝盒或容器上;除進口商品外,中標不應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
        4. 應刊載標示事項,其中文字體大小規格如下:
          產品淨重或容量字體大小規格
          >800g/ml>2.0mm(電腦字體5.5號字)
          800g/ml~300g/ml>1.6mm(電腦字體4.5號字)
          300g/ml~ 80g/ml>1.2mm(電腦字體3.5號字)
          <80g/ml不在此限
        5. 所有之標示均不得塗改。
        6. 外盒包裝、內裝容器及仿單等不得標示供應商、代理商或進口商之訂購專線、劃撥帳號等無關銷售商品之資訊。
        7. 標示內容不得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
      3. 外觀檢查
        器具、容器、包裝外觀檢查標準如下
        1. 化粧保養品類商品其容器不可有髒污、凹陷情形,封口處應緊實,瓶蓋與瓶身之間應有墊片以防止滲漏情況發生。不可有懸浮物、異物及過期變質之情形。
        2. 材質為金屬製品者須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鏽。
        3. 紙類包裝其外觀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異物,纖維不得剝落。
        4. 玻璃瓶裝之商品,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之缺點。
      4. 機能檢查
        各項檢查要點如下
        1. 重量/容量檢查:利用天平及量筒,檢查商品內容物之含量是否與商品標示一致(需足量)。
        2. 封口檢查:將容器旋緊後倒置,接合處需緊密,內容物不可有滲漏的情況。
        3. 壓頭測試:按壓壓頭數次,檢查壓頭功能是否正常,不可有堵塞、鬆脫及無作用的情況發生。
      5. 條件測試
        依商品性質分為限量成分、有效成分及禁用成分等項目。說明如下:
        1. 限量成分、有效成分、禁用成分:抽驗結果須與供應商所提供全成分表之成分百分比相符(檢驗誤差為10%)。
        2. 含果酸成分製品pH值不得低於3.5;惟使用後立即沖洗產品,果酸含量低於3%時,其pH值得低於3.5高於3.2(參照中華民國標準CNS-化粧品pH值酸鹼性試驗法)。
        3. 安全性測項:
          檢驗項目檢驗細項商品類別檢驗結果應符合
          微生物基準總生菌數全品項
          (指甲油/染髮劑/香水、香精、淡香水(含酒精)除外
          嬰兒、眼周、接觸黏膜產品其他
          <100 CFU / g (mL)<1000 CFU / g (mL)
          綠膿桿菌不得檢出
          大腸桿菌不得檢出
          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得檢出
          重金屬鉛(Pb)彩粧品、成份可能含有重金屬者<10 ppm (燙髮用劑為5 ppm)
          鎘(Cd)<20 ppm
          砷(As)<3 ppm (燙髮用劑為5 ppm)
          汞(Hg)<1 ppm (因污染或技術不夠成熟造成的殘留)
          對苯二酚成份含熊果素者<20 ppm
          可塑劑
          Phthalates
          DBP、DEHP、BBP、DnOP、DMEP、DIPP、DnPP指甲油、體香製品總量<100 ppm
          (因污染或技術不夠成熟造成的殘留)
          ※ 所有化粧品不可添加螢光劑,即化粧品不可有螢光反應。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商品全成分如含限量成分,需檢測之商品應檢附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之完整檢測報告正本。
      2. 產品若有專利訴求,於樣品檢驗時需檢附外國專利需提供『專利案件切結書』正本,國內專利需檢附授權使用文件正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3. 商品標示有®或TM字樣之商標,請檢附商標註冊文件,如商標所有人非製造廠/代理商/供應商所有,需檢附授權使用文件正本。
      4. 進口商品若標示代理字樣,需檢附唯一含台灣區授權代理販售之合約或原廠聲明書正本,品管檢收影本。
      5. 若商品成份含有膠原蛋白或胎盤素,需提供相關來源證明正本,其來源證明需述及動植物種類及部位。
      6.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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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醫療器材類商品檢驗規範

    1. 目的
      為確保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商品其商品規格、品質,能符合政府法規與我司商品檢驗規範,特制定此管理辦法,作為作業人員執行之依循。
    2. 適用範圍
      於momo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類商品。
    3. 檢驗項目
      1. 資格檢查
        1. 依「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藥商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依據風險程度分成:第一等級-低風險性、第二等級-中風險性、第三等級-高風險性)。
        2. 藥商為持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
        3. 通訊交易通路係指透過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
      2. 驗證檢查
        1. 商品需標示相關醫療器材許可證核准字號,應清楚標示於商品明顯且不易消失處。
        2. 所載標示須與商品相符。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與醫療器材仿單標籤』等文件。
      3. 標示檢查:商品標示皆需符合藥事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1. 第一等級醫療器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反灰處依產品特性標示。
          項次標示項目說明
          1廠商名稱及地址
          • 於外盒包裝或中標需標示負責廠商資訊。
          2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 標示其以經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書』資料為主。
          3批號
          • 於外盒包裝或中標需標示。
          4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 製造日期+有效期間 或 製造日期+保存期限。
          • 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得標示至年月。
          5成分、材質、結構、規格或型號
          • 於外盒包裝或中標需標示商品成分、材質、結構、規格或型號。
          6用法
          • 標示產品使用方式(包含特殊使用方式)。
          7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 於外盒包裝或中標需標示商品之主要效能。
          • 標示其以經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書』資料為主。
          8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 於外盒包裝或中標需標示商品可能之副作用、禁忌或注意事項。
          9服務專線
          • 於外盒包裝或中標需標示負責廠商服務專線。
          10製造廠名稱/地址
          • 於外盒包裝或中標需標示商品製造廠資訊。
          11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 其他依規定需載標示事項。
          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登記事項
          • 其他需注意之事項。
        2. 第二等級以上之醫療器材
          說明:商品標示皆需符合核備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與醫療器材仿單標籤』文件。
      4. 標籤檢查
        1. 所有之標示均不得塗改。
        2. 標示內容不得誇張易生誤解或與醫療器材廣告文件核備效能不符。
      5. 商品規格書揭露事項檢查:應於通路明顯可見處,以易於消費者清楚辨識之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項次標示項目說明
        1 醫療器材許可證:
        所載核准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
        須刊載經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上所核備之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
        2 藥商許可執照:
        所載藥商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須刊載經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商許可執照上所核備之藥商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3 醫療器材: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須刊載醫療器材產品包裝上打印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4藥商諮詢專線電話。須刊載販售藥商諮詢電話。
        5建議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須刊載公告之警語。
        6具量測功能之產品,須載明提供定期校正之服務及據點資訊。若屬於量測功能商品,須刊載提供校正之服務店點資訊。
        7醫療器材廣告(影音類)核准文件。若涉及相關”醫療效能”等內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醫療器材廣告且須為效期內之核准文件後,方得刊載,並遵守相關之管理規範。
    4. 外觀檢查
      1. 商品外觀不能有凹陷、刮痕、髒點、破損、鏽蝕、缺口、缺角、烤漆不均、零件脫落、刺狀物突出、銳角等瑕疵。
        1. 商品因外力撞擊、受異物磨擦或成型不良造成瑕疵,使之無法使用、影響整體美觀或功能。
        2. 用手指輕微碰觸,可明顯感覺尖銳感,有刮傷使用者的疑慮,影響消費者於使用上的安全。
      2. 材質為金屬製品者須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鏽。
      3. 紙類包裝其外觀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異物,纖維不得剝落。
    5. 功能檢查(組合式商品須組裝測試)
      測試操作功能應符合商品敘述書或說明書解說之功能並能正常使用。
    6.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除一級醫療器材商品外,於抽驗時需檢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與醫療器材仿單標籤』正本,品管檢收影本。
      2. 需提供『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且所載藥商名稱需為系統供應商設立之公司名,其中核備營業項目需有”醫療器材”,品管檢收影本。
      3. 產品若有專利訴求、商品標示有®或TM字樣之商標等,需提供相關證明。(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4.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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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食品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1. 健康食品:取得衛生福利部健康食品許可證號之食品。
      2. 保健食品:訴求保健人體或維持健康之食品。
      3. 一般食品:提供人體咀嚼或飲食之食材或食品。
    2. 檢驗項目
      1. 健康食品
        1. 健康食品應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號。
        2. 標示及包裝應與核可文件內容相符。
      2. 保健及一般食品之成份暨驗證檢查
        1. 成分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食品添加物、國產產品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資料。
        2. 凡宣稱有機之成份及產品,應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可證號。
        3. 進口之膠囊、錠狀食品,應取得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
      3. 保健及一般食品(含農產品)之標示檢查:下列標示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反灰處依產品特性標示。
        項次標示項目說明
        1品名
        • 於容器或外盒包裝須顯著標示
        2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
        • 標示產品全成份名稱
        • 須符合政府公告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食品添加物一覽表、國產產品配方審查之食材
        • 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等食品添加物需加標其用途
        • 含公告之十種維生素(營養添加劑)應加標多食無益字樣
        3淨重、容量或數量
        • 標示內容物淨容量(公升或毫升)或淨重(公斤或公克)
        • 組合商品應加標內裝各商品數量及容量
        4有效日期
        • 標示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
        5廠商名稱、電話、地址
        • 國內產品標示負責之製造商或供應商資料
        • 進口產品標示國內負責之供應商資料
        6營養標示
        •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範例標示
        7產地
        • 標示生產之國別
        8回收標誌
        • 容器應標示四合一回收標誌
        • 塑膠容器應加標塑膠回收標誌於瓶身
        9攝取量
        • 保健食品標示食用方式及時機
        10保存方法及條件、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 生鮮、冷藏、冷凍品應標示保存條件
        • 需調理後供食者,應標示調理方法。
        • 依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部份成份應加標警語
        11認證標章、字號
        • 經政府機關認證產品應標示認證標章及字號
        • 國產茶葉商品須擇一標示(追溯條碼、產銷履歷、有機標章)
        12其他
        • 膠囊、錠狀商品需加標”食品”字樣
        • 宣稱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 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 等字樣。
        • 市售食品含有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 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 政府公告應加標事項(例:咖啡因…等)
        備註:
        1. 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內裝容器者,中標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無外盒包裝者,應標示於容器上。
        2. 日期檢查: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不得使用標籤貼黏方式,亦不可塗改;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為到期日。
        3. 標籤檢查: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繁體及通用符號標示,標籤應牢貼或印刷在包裝或容器上;除進口商品外,中標不應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
        4. 所有之標示均不得塗改。
        5. 不得標示供應商、代理商或進口商之訂購專線、劃撥帳號等無關銷售商品之資訊。
        6. 標示內容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
        7. 營養標示數值,其熱量檢驗分析誤差值需在±20%以內;相關營養宣稱,需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4. 包裝暨機能檢查
        1. 容器不可有髒污、凹陷情形;內容物不可有異物、異味及過期變質之情形。
        2. 材質為金屬製品者須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銹。
        3. 紙類包裝其外觀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異物,纖維不得剝落。
        4. 玻璃瓶裝之商品,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之缺點。
        5. 重量/容量檢查:利用天平及量筒,檢查商品內容物之含量是否如商品表所示一致(需足量)。
        6. 封口檢查:將包裝封口後倒置,接合處需緊密,內容物不可有滲漏出來的情況。
      5. 安全性測試
        食品類別分類檢測項目
        健康食品
        保健食品機能食品不含西藥
        塑身食品不含西藥、不含減肥類西藥
        強身食品不含西藥、不含壯陽類西藥
        一般食品冷凍調理食品類依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微生物(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
        醃漬食品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鉀、去水醋酸)
        食用菇類之子實體依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重金屬(鉛、鎘)
        醬油類依醬油類單氯丙二醇衛生標準-單氯丙二醇
        包裝飲用水 依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重金屬(砷、鉛、鋅、銅、汞、鎘)
        微生物(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
        食米依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重金屬(汞、鎘、鉛)
        食鹽依食鹽衛生標準-重金屬(砷、銅、鉛、鎘、汞)
        飲料類依飲料類衛生標準-微生物限量
        乳品類依乳品類衛生標準-微生物限量
        水產動物類依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重金屬(甲基汞、鎘、鉛)
        罐頭食品 依罐頭食品衛生標準-總生菌數
        金屬罐裝之罐頭加驗重金屬(鉛、錫)
        食用油脂類 依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重金屬(銅、汞、砷、鉛)
        豆類油脂加驗黃麴毒素
        芥花油加驗芥酸
        國產油脂加驗棉酚(橄欖油另加驗銅葉綠素)
        冰品類依冰類衛生標準-微生物(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
        生食用食品類依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微生物(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
        食用藻類 依食用藻類衛生標準
        重金屬-總重金屬(以Pb計)、砷(以As計)
        微生物(總生菌數、大腸桿菌群)
        乾燥茶葉依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農藥殘留
        牛肉類依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乙型受體素(瘦肉精)
        註: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如必要需加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項目。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商品全成分如含限量成分,國產商品需供蓋印製造廠大小章之全成分表正本。
      2. 需檢測之商品應檢附公證單位(TAF認證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出示之檢驗報告正本。
      3. 商品若有相關國家認證字號、檢驗之商品,於檢驗時需檢附相關証明文件影本。
      4. 若為進口原料或成品,需提供合法報關資料正本及相關串連文件以供核對,品管檢收影本;訴求之成份需檢附原料COA或購買證明文件正本。文件允收期以原料COA之有效期限不得先於入樣收件日;或須於原料效期前即加工製造。
      5. 商品若有專利訴求,於檢驗時需檢附專利內容文件。外國專利需提供『專利案件切結書』正本,國內專利需檢附授權使用文件正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6. 商品標示有®或TM字樣之商標,請檢附商標註冊文件,如商標所有人非製造廠/代理商/供應商所有,需檢附授權使用文件正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7. 進口商品若標示代理字樣,需檢附唯一含台灣區授權代理販售之合約或原廠聲明書正本,品管檢收影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8. 若商品成份含有膠原蛋白或胎盤素,需提供相關來源證明正本,其來源證明需述及動植物種類及部位。
      9. 若商品為進口牛、豬來源不得為疫區。
      10. 若商品為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需提供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及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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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資訊家電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視聽音響電視機(映像管、液晶、電漿)手提式錄放音機收音機
      數位錄音筆手提式錄放音機喇叭音箱(內含擴大機)
      數位無線電視機上盒隨身聽、MP3、MP4、MP5音響擴大機
      汽車音響行車紀錄器數位攝影機
      顯示器(液晶、電漿)數位相機電腦卡拉OK(電腦點唱機)
      車用DVD、VCD多媒體播放機(網路多媒體播放器)數位相框
      數位式錄放影機(DVD、VCD、LCD、LD)網路收音機
      一般家電電鍋電子鍋電火鍋
      電燉鍋電壺(電茶壺)電煎藥壺(養生壺)
      電熱水瓶果汁機電動榨汁機
      食物調理機磨咖啡豆機電咖啡機
      電濾煮器(電咖啡壺)電爐電磁爐
      微波爐電烤箱保溫盤
      烤麵包機(烤土司機)電熱烤盤電動刨冰機
      電氣蒸籠(電蒸爐)電熱便當箱電動攪拌器
      鬆餅機(蛋捲機)電冰箱洗碗機
      烘碗機開飲機飲水供應機
      貯備型電開水器即熱式電熱水器儲存式電熱水器
      排油煙機吸塵器(不含充電式)地板打蠟機
      洗衣機脫水機乾衣機
      被服烘乾機電(蒸汽)熨斗冷氣機
      電扇(水涼扇)除溼機電暖器
      電梳(電美髪組)吹風機電芳香器
      茗茶機(泡茶機)烘手機(自動乾手機)泡腳機
      電蚊香器電捕蚊燈(捕蚊器、吸蚊器)電動按摩器
      電刮鬍刀(不含充電式)電動削鉛筆機(不含充電式)電暖墊
      魚缸加溫器(石英加溫器)電剪髮器(不含充電式)電湯匙
      電毯(電暖被)電暖腳套電暖(水)袋
      燙(整)髮器(電捲髮棒、電直髮器、電離子夾、電玉米鬚夾、護髮機等)電暖靠枕電暖抱枕
      冷藏保溫箱(車用冷藏箱、紅酒櫃、冷藏展示櫃)保暖電懷爐(電暖蛋)空氣清淨機(臭氧產生器)
      奶瓶消毒鍋(器)調乳器
      資訊產品掃瞄器滑鼠電腦鍵盤
      液晶顯示器(電腦用)筆記型電腦印表機
      PDA(個人資料處理機)影印機自動櫃員機
      光碟機(電腦用)顯示卡(電腦用內插卡)隨身碟
      音效卡(電腦用內插卡)網路卡(電腦用內插卡)電腦主機板
      計算機電子辭典電動碎紙機
      交換式電源供應器UPS不斷電系統收銀機
      刷卡機電動打字機GPS衛星導航機
      平板電腦讀卡機接觸式讀卡機
      具I/O之乙類電腦內插卡外接式網路卡USB HUB
      路由器、橋接器、交換器、集線器3C二次鋰行動電源軟碟機、硬碟機(電腦用含內接式、外接式)
      3C二次鋰電池、3C電池充電器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108年1月1日列檢)
    2. 檢驗項目
      1. 驗證檢查
        1.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規定,應實施檢驗之商品,應將產品送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者應於產品本體明顯且不易消失處加附合格標識標識。
        2. 如產品不在列表中,為避免在檢驗上造成困擾,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產品檢驗”文件或”不需檢驗”文件影本。
        3. 認證標示須與商品相符(不需認證檢驗之商品則不需標示)。
        4. 通訊類商品應有交通部電信總局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核可號碼。
      2. 標示檢查
        1.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2. 電器及電子商品(硬體)標示事項: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生產國別或地區;規格;注意事項或警語;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3. 電器及電子商品(零組件及耗材)標示事項: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規格;生產國別或地區;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製造年、月。
        4. 電器及電子商品(硬體)標示基準
          軟體商品類之應行標示事項: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系統需求;軟體功能、用途及內容;螢幕解析度需求;注意事項及警語;發行、設計或出版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商品原產地。
        5.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應使用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6.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需清晰整齊,不可有印刷錯誤及模糊不清等情形。
        7. 商品之標示,應以本體上標示為原則,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使用時明顯易見。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不得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
        8. 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或掩蓋。
        9.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字體顏色應底色不同且亦易辨識,應標示『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
        10. 行動電話應有電磁波警語標示及SAR標示。

        說明: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SAR標示: SAR內容「SAR標準值2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 ___W/Kg」。標示方式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行動電話類於9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手機加註警語及標示SAR值(電磁波能量吸收)。

      3. 外觀檢查:商品正面30cm檢視,不能有刮痕、髒點、鏽蝕、缺角、烤漆不均、斑點殘留…等外觀上的瑕疵。
        商品外觀無下列情形:
        1. 凹陷(商品外觀受外力衝擊或是成型不良造成的瑕疵稱之)
          說明:各部位若形成明顯凹陷的情形(凹下低於表面影響整體美觀)或使各配件無法使用者。
        2. 刮痕(商品受到異物磨擦或尖銳物劃傷所形成之瑕疵)
          說明:各部配件之正面部分不可有刮痕。
        3. 銳角(商品外觀形狀彎角處,未做磨邊處理,所形成的尖銳部位。)
          說明:用手指輕微碰觸,可明顯感覺尖銳感,有刮傷使用者的疑慮。
        4. 缺口(商品於製造過程中形成的不良現象,常見成型缺料及斷裂缺角。)
          說明:缺口不良不應發生在任何部位。
        5. 破損(商品受到外力嚴重衝擊所造成的情形)
          說明:商品破損影響整體功能及外觀者。
        6. 扭曲(商品受到外力抵抗,或是受壓造成扭曲變形)
          說明:若商品本體或配件受到外力扭曲,可恢復其功能外觀者,應要求供應商改善;但會影響其功能者,則屬不良品。
        7. 零件脫落(商品於組裝過程中疏忽或於運送過程受震動造成零件脫落情形)
          說明:商品之零件有鬆脫情形,若非外力所及,則請供應商作商品組裝設計面的檢討;若於搬運過程中受外力衝擊,則應要求供應商做包裝上的改進。
        8. 龜裂(商品本身材質易碎或受到重壓所造成的情況稱之)
          說明:商品龜裂與使用材質有很大關係,質脆的商品較容易發生,容易發生龜裂的商品,應可輔導供應商做墜落測試或是由包裝面改善;有影響其功能及外觀者,則屬不良品。
        9. 刺狀物突出/毛邊(商品成型時於彎角處或凸起處所存在的毛邊,於整理過程中未做磨邊後置處理,而殘留下所形成的尖銳部位。)
          說明:毛邊明顯可見,影響功能及消費者使用上的安全或不便者。
        10. 生鏽(金屬材質的商品,螺絲部位,未作好保養工作,而發生生鏽氧化等情況。)
          說明:商品生鏽影響其功能及美觀者,則屬不良品。
        11. 密合度不佳(商品上、下蓋合併或配件組裝時,因成型不良或間隙過大而造成組裝上瑕疵。)
      4. 功能檢查(組合式商品須組裝測試):無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各項功能須能正常使用且測試操作功能應符合商品或說明書解說之功能,如插電後,商品電源顯示正常、商品操作面板顯示正常、使用時不可有異常之機械噪音、使用時不可有密合度不佳造成機身晃動現象、使用時須正常運轉、無脫落之情形。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檢驗報告:需檢測之商品應檢附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之完整檢測報告正本送驗者須附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
      2.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進口報單:送驗者須附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
      3. 專利證明、經銷合約書、商標授權書:需提供正本核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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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寢具織品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家庭用紡織製品類、家飾用布,包括床單、床罩、枕套、被套、被類、毯子、睡袋、枕頭、床墊、椅墊、地毯、踏墊、桌巾、餐巾、餐墊、沙發套、椅套、窗簾、帷幔、布簾、毛巾、浴巾、抹布;不包含用過即丟之織品、標籤用布、營帳用布、汽車罩用布。
    2. 檢驗項目
      1. 商品敘述書資料核對
        1. 尺寸、規格、顏色、產地、材質須與商品敘述書資料相符。
        2. 發泡類商品(泡棉、乳膠、矽膠),需於敘述書銷售注意事項欄位加註商品密度。
        3. 被胎類商品(羽絨被、蠶絲被、羊毛被),需於敘述書尺寸規格欄位加註商品重量。
        4. 可包覆床墊類商品(床罩、床包),需於敘述書尺寸規格欄位加註可包覆床墊高度。
        5. 寢具(床包組、床罩組、涼被、四季被),需於敘述書規格欄位加註花版款式。
      2. 機能及驗證檢查
        1. 防螨、抗菌、抗UV、防霉、除臭、防蚊、防焰、遠紅外線、涼感、吸濕排汗…等機能材質或添加物(例如:鍺、鈦、銀、機能藥劑…等),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報告正本。如為進口產品,可提供製造國合法檢驗證明報告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 抗UV:可提供最淺色檢驗報告。
          • 吸濕排汗、吸濕速乾機能檢測方法及標準,詳見附件A
          • 吊掛機能性吊卡商品仍需提供檢驗報告確認功能性。(例如:抗UV、涼感、吸濕排汗…等)
        2. 耐水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檢測標準
          商品依據規範耐水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
          床單類CNS2811
          自身變褪色3-4級
          附布汙染3-4級
          自身相互汙染3-4級
          乾摩擦3-4級
          濕摩擦3-4級
          毛巾類CNS5899
          自身變褪色3-4級
          附布汙染3-4級
          自身相互汙染3-4級
          乾摩擦4級
          濕摩擦3級
          備註 耐水洗自身變褪色、附布汙染、自身相互汙染以及耐摩擦色牢度乾摩擦、濕摩擦增加半級容差,如超出容差處理方式:
          1. 不合格狀況對商品品質影響程度較低:如有多數消費者反應色牢度問題,則請廠商改善商品品質後再販售。
          2. 不合格狀況對於商品品質影響程度較高,需請廠商改善商品品質後再販售。
        3. 材質成分
          • 纖維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正負3%以內。
          • 羊毛、羊絨類商品成分標示及檢測項目說明
          商品訴求成分標示檢測項目合格標準
          WoolWoolWool商品標示+/-3%以內
          Cashmere、Pashmina、ShaminaCashmereCashmere
          • 羽絨毛成份分析檢測:依據CNS檢驗方式羽絨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百分之五以內;如有鵝絨製品訴求,需提供鴨鵝分類檢驗報告;樣品檢驗需檢附成分報告,如商品未明列檢驗方法,請依CNS羽絨毛檢驗方式檢測,如商品有標示特定檢驗方式,即需提供符合標示之檢驗報告。
            說明:商品標示90%羽絨(JIS標準),即需提供並符合JIS檢驗方法及標示基準。
          • 皮草類商品成分檢測:兔毛/馬毛/貉子毛不需提供檢驗報告;貂毛/狐狸毛/喀什米爾/犛牛毛需提供檢驗報告;上敘皮草如僅為邊框或局部配飾佔比低,可免提供檢驗報告,但毛草面積大且為銷售主訴求(如:整件兔毛毯、馬毛毯…等)、毛草有疑慮或有判斷上困難,仍需提供檢驗報告。
        4. 游離甲醛限量值(ppm單位:百萬分之一)
          • 嬰幼童(年齡24個月以內者)用紡織製品(如:床上用品),游離甲醛含量應在20ppm以下。
          • 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製品類(如:寢具、毛巾…等),游離甲醛含量應在75ppm以下。
          • 室內裝飾用紡織製品類(如:桌巾、窗簾、沙發罩…等),游離甲醛含量應在300ppm 以下。
      3. 標示檢查
        1.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織品標示基準規定。
        2.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繁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3. 商品品牌名稱須與系統品名、商品logo、吊牌相符。
        4. 商品品牌標示須於商品吊卡或本體。(如品名無品牌名稱訴求則可免)
        5. 商品於包裝或吊牌上,應標明下列事項:
          • 依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規定,商品上需加註品名。
          • 規格、組合。
          • 尺寸或尺碼。
          • 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 纖維成分百分比。
            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必要時得輔以法定英文學名;織品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等纖維名稱及其成分百分比;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成分百分比。
          • 洗燙處理方法:需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圖案
          •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規定,應實施檢驗之商品,應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商檢標識,如無法判定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為避免造成檢驗上困擾,請供應商將商品送至標準檢驗局執行品目判定並提供「商品檢驗文件」或「不需檢驗文件影本」。
            (應施檢驗範圍詳見附件B,最新內容仍需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主。)
        6. 洗標規定
          • 洗標應標示生產國別、纖維成分百分比、洗燙處理方法,且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
          • 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五大洗滌圖案,如圖案與我國規範不同或標示不完全,可於外袋中文標示或吊卡補強完整正確圖案,但洗標及補強圖案不可有衝突狀況。
          • 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滌處理方式,但圖案與文字說明必需意義相符,不可相互衝突。
          • 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 洗標纖維成份標示需與商品材質相符,不可多標或少標。
        7.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文字,應標示於明顯易見之處。
        8. 贈品規範
          • 不進行尺寸量測,但如有明確標示長X寬仍需量測。
          • 本體如未車縫洗標或洗標內容錯誤或不完整,可於外袋或吊卡補完整的正確標示,內外標示不可有衝突狀況。
          • 贈品如有機能訴求(如:抗UV、抗菌、防螨…等)或有價材質訴求(如:羽絨、羊毛、蠶絲、Cashmere…等),需檢附檢驗文件。
          • 紡織類贈品可免提供耐水洗色牢度和耐摩擦色牢度報告。
      4. 外觀檢查
        商品外觀依照商品種類分為下列情形:
        狀況內容說明
        針頭車縫過程因針頭斷落未挑出,造成安全性缺失,屬嚴重缺失。不應發生在商品任何部位
        霉斑表面出現灰黑色或淡紅色發霉之斑點
        針孔車縫不當拆除縫線造成針孔痕跡
        勾紗商品布面上經紗及緯紗被勾出之情形
        脫毛毛簇有易於拔取脫落之現象
        印刷不良/印花不良/脫版/漏印印刷之花紋不清或圖樣未能完全印出,導致圖樣呈現不完整
        印斑、色斑外觀有片狀或點狀,有深有淺輪廓不明顯,大小不一位置不集中
        破洞/斷紗/布面漏針製造過程布面經紗或緯紗被截斷形成之破洞
        副料狀況不良 鈕釦:脫落、破裂、無法扣合或無法扣緊
        拉鍊:拉鍊頭斷落或拉鍊功能不良
        其它如蕾絲瞐鑽配布配飾…等加工不良
        竄毛/竄絲填充物竄出布面之現象不可明顯易見於商品任何部位
        紗線密合度不良經緯紗排列過於緊密或稀疏形成布面瑕疵
        渡色印出花紋不夠明銳,有向花紋外渡出之現象
        色差商品布面得色不均,如左中右色差、前後色差、點狀或片狀深淺不一致情形
        • 商品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同一件布料裁片不可發生色差。
        • 同一批商品可接受缸差,但不接受有嚴重色差。
        車縫不良接合車縫處有裂縫、歪斜、跳針、斷線、鬆縫、開縫、折縫、皺縫、重複回針、收線頭不牢固、線頭脫落不良之瑕疵將商品平放,30公分目視車縫接合處並輕微拉開車縫處檢視,需無左欄敘述之缺失
        汙損商品沾染髒汙同一面面積汙損超過1公分或面積1平分公分1處,或汙損0.5公分以內超過3處
      5. 功能檢查
        1. 鬆緊帶檢查
          • 有鬆緊帶商品需將鬆緊帶拉至原鬆緊帶2倍長,來回測試3次。
          • 測試時如有彈性疲乏現象屬嚴重缺失。
          • 測試時應注意鬆緊帶車縫處,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2. 拉鍊檢查
          • 有拉鍊之商品需測試拉鍊滑動是否有卡住現象,來回測試3次。
          • 測試時應注意拉鍊頭是否會脫落或鍊條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3. 鈕扣、扣眼檢查
          • 鈕扣需用雙線通兩次以上,配合面布質料品質繞根在裡面打結,而扣眼位置需與鈕扣位置相對稱;扣眼大小需配合鈕扣直徑大小不得太大或太小,扣子需能輕鬆穿過扣眼。
          • 扣眼兩邊止處須4針以上無崩線且不得有針距不夠細密或脫線之情形。
          • 商品鈕扣不可變形彎翹、不可大小不一及褪色情形,有則屬嚴重缺失。
        4. 釘扣檢查:需將釘扣扣上並實際使用,測試確認釘扣是否有扣合太鬆或太緊之情形。
        5. DIY組裝產品,其組裝步驟應清楚、明確,並以圖示方式為主。
      6. 寢具尺寸規格檢查:(單位/台尺. 1台尺=30.3公分)
        尺寸床包/床罩薄被套/舖棉被套兩用被一般市售枕套尺寸
        單人3.5 x 6.24.5 x 6.54.5 x 6.545x75公分
        4.5 x 6.54.5 x 6.5
        雙人5 x 6.26 x 76 x 745x75公分
        加大6 x 6.26 x 76 x 745x75公分
        特大6 x 76 x 76 x 745x75公分
        8 x 7
      7. 量測容差值規範
        商品種類規範標準
        家庭用紡織製品類(不包含寢具類商品)尺寸容差值±5%
        針織有彈性寢具類商品(包含床包/被套/枕套)尺寸容差值±5%
        平織無彈性寢具類商品:枕頭、枕套尺寸容差值-2%
        平織無彈性寢具類商品:床罩、床包、被套、兩用被、大罩、保潔墊、床墊尺寸容差值-2%以內、+5%以內
        可包覆床墊高度尺寸容差值
        • 設定值不可低於28公分
        • 量測容差為正負1公分
        被胎、毛毯重量容差值-5%
        毛巾重量容差值±5%
        乳膠枕、記憶枕重量容差值-5%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授權、專利、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1. 名牌、品牌商品、贈品需提供相關授權文件、原廠証明或來源証明。
        2. 標示有『®』或『TM』等字樣商品,需提供商標授權使用證明(例:商標註冊文件或商標授權書)。
        3. 專利文件(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 國內專利-供應商非專利權人,除提供專利文件外需再提供專利權人授權使用文件。
          • 國外專利-專利權人為國外廠商,國內供應商無法提供間接授權證明,則供應商需簽署『專利文件切結書』,專利文件僅收取專利證書不需收取專利內文。
        4. 訴求進口商品需提供商品進口報單。
      2. 檢驗報告
        1. 報告允收期限以入樣收件日為基準回推二年效期。
        2. 檢驗單位需為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進口產品亦可提供該製造國之合法檢驗證明。
        3. 申請測試者須為供應商,若非供應商則需提供原申請測試者授權使用之文件。
        4. 檢驗報告需提供正本附有原送測用樣布塊以供與樣品比對。
      3.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附件A:吸濕排汗、吸濕速乾機能 檢驗項目及標準

    ※訴求吸濕排汗(吸濕速乾)產品:吸濕與速乾兩個檢驗項目皆需測試,且必須測試於同一塊布樣上
    1. 吸濕機能測試方式:
      檢驗項目:滴下法及蕊吸法擇一即可
      檢驗方法:FTTS、CNS檢驗方法擇一測試即可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參照標準
      織物吸水速度試驗法
      滴下法
      FTTS-FA-004, Section 4.3 (版次3.0)針織物≦2秒;梭(平)織物≦5秒
      CNS15659-1紡織品吸濕速乾性能評估-第1部:組合試驗法針織物≦2秒;梭(平)織物≦5秒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參照標準
      織物吸水速度試驗法
      蕊吸法
      FTTS-FA-004, Section 4.4 (版次3.0)合格等級3級以上
      說明:吸水高度需達80mm以上
      CNS15659-1紡織品吸濕速乾性能評估-第1部:組合試驗法合格吸水高度:80mm以上
      ※FTTS織物吸水速度試驗法-蕊吸法等級標準對照表※
      針織物.梭織物/經向與緯向/吸水高度(mm)等級
      X≧1305
      100≦X<1304
      80≦X<1003
      50≦X<802
      X<501
    2. 速乾機能測試方式
      檢驗方法:FTTS、CNS檢驗方法擇一測試即可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參照標準
      織物乾燥速率試驗法
      40分鐘殘餘水分率(%)
      FTTS-FA-004, Section 4.2 (版次3.0)合格殘餘水分率:35%以下
      (不分針織及平織)
      CNS15659-1紡織品吸濕速乾性能評估-第1部:組合試驗法合格殘餘水分率:35%以下
      (不分針織及平織)
      ※FTTS織物吸水速度試驗法-蕊吸法等級標準對照表※
      40分鐘殘餘水分率(%)等級
      針織物梭(平)織物
      X<13X<35
      13≦X<263≦X<104
      26≦X<3510≦X<203
      35≦X<5020≦X<372
      X≧50X≧371

    附件B:標準檢驗局-紡織品應施檢驗項目

    項目說明
    檢驗規定
    1. 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上需有商檢標章
    2. 商品需有品名標示(本體、吊卡、包裝袋、說明書上皆可)
    適用種類寢具分類號列
    6301、6304、9404
    床罩、床單、枕套、抱枕套、被套、床裙、床飾巾、枕頭、被類、睡袋、毛毯
    羽絨被暫不列入應施檢驗範圍,故商品上不可有商檢標識
    分類號列
    6302
    備註
    1. 如無法判定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請廠商協助將商品送至檢驗局做品目判定。
    2. 若非分類號列6301、6304、9404、6302之商品不需標示商檢標識,可提供進口報關單正本及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確認。
    3. 最新內容仍需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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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家用品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一般用品、嬰童用品及美妝用品商品,如:文具、玩具、嬰幼兒用品、生活用品及有聲書、語言學習、美容工具、美體工具、美髮工具、彩妝工具、清潔劑、腳踏車、旅行箱…等。
    2. 檢驗項目
      1. 驗證檢查:商品需要相關認證及檢驗合格標示(如商檢、ST、CNS、TUV/GS),應清楚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且不易消失處。
        說明:
        1. 凡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的玩具及其他公告需商檢之嬰幼文教類商品(填充玩具、充氣玩具、電動玩具、玩具樂器/器具、嬰兒車、嬰兒床、學步車、測驗智力之玩具等),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之”合格標識”並標貼在商品本體或印製於中文標示上。(不需認證檢驗之商品則不需標示)
        2. 商檢或CNS標識等認證標示等認證標示,應予標貼在產品本體或包裝上。
        3. 食品及食具用合成劑,需參照CNS3800品質規範。(需檢驗項目:螢光劑、甲醇、砷、重金屬(以鉛計)、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PH值、界面活性劑含量、表面張力、生誤解度、香料及著色劑)
        4. 衛生棉用品需參照CNS9324品質規範。(需檢驗項目:滲漏試驗、回滲量、PH值、遷移性螢光劑、吸水倍數、褪色現象)
        5. 自行車、折疊式自行車,需檢驗CNS366之1~9(自行車安全要求)。
        6.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需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7. 衛生紙需檢驗CNS1091:基重、破裂強度、吸水性、遷移性螢光劑、可分散性。
        8. 旅行箱需檢驗CNS15331:落下、裝載、耐寒、耐熱、行走、拉桿伸縮功能試驗。
      2. 標示檢查
        1.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2. 一般用品
          1. 商品名稱
          2.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3. 商品原產地。
          4. 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5.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6.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3. 文具
          1. 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2. 商品原產地。
          3. 特殊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得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主要材質或成份、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警告標示。
        4. 嬰兒床
          1. 商品名稱及型號
          2. 嬰兒床尺度與床板厚度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3. 製造年、月。
          4.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5. 商品原產地。
          6. 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
          7. 主要材質。
          8. 使用方法,應含裝配、調整、維護及收合等操作方法。
          9.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10. 警告標示,其內容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11. 具電動裝置者,應另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標示。
        5. 嬰兒學步車
          1. 商品名稱及型號。
          2. 製造年、月。
          3.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4. 商品原產地。
          5. 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6. 主要材質或成分。
          7. 使用方法,包括裝配、使用、維護、收合、調整等之操作方法。
          8.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9. 警告標示,其內容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6. 手推嬰幼兒車
          1. 產品名稱及型號。
          2. 製造年、月。
          3.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4. 商品原產地。
          5. 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6. 主要成分或材質。
          7. 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8.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9. 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7. 玩具
          1. 商品名稱。
          2.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3. 商品原產地。
          4. 主要成分或材質。 
          5. 適用之年齡。
          6.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7. 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8.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繁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材質、成分部分);應使用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9.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需清晰整齊,不可有印刷錯誤及模糊不清等情形。
        10. 商品之標示,應以本體上標示為原則,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使用時明顯易見。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不得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進口商品除外)。
        11.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字體顏色應底色不同且亦易辨識,應標示『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
        12. 影碟形式商品:影碟形式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之錄影節目帶,內容涉及中國大陸等相關資料,則需送交新聞局審驗並取得字號,並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經審查核准之錄影節目帶,其標籤及封套所載內容,應與審核合格證明文件內容相符。其屬免入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
      3. 外觀檢查:於商品正面30公分檢視,不能有刮痕、髒點、鏽蝕、缺角、烤漆不均、斑點殘留…等外觀上的瑕疵。
        商品外觀無下列情形:
        1. 凹陷(商品外觀受外力衝擊或是成型不良造成的瑕疵稱之)
          說明:各部位若形成明顯凹陷的情形,凹下低於表面影響整體美觀或使無法使用。
        2. 刮痕(商品受到異物磨擦或尖銳物劃傷所形成之瑕疵)
          說明:各部配件之正面部分不可有刮痕。
        3. 缺口(商品於製造過程中形成的不良現象,常見成型缺料及斷裂缺角。)
          說明:缺口不良不應發生在任何部位。
        4. 破損(商品受到外力嚴重衝擊所造成的情形)
          說明:商品破損影響整體功能及外觀者。
        5. 扭曲(商品受到外力抵抗,或是受壓造成扭曲變形。)
          說明:若商品本體或配件受到外力扭曲,可恢復其功能外觀者,應要求供應商改善;但會影響其功能者,則屬不良品。
        6. 零件脫落(商品於組裝過程中疏忽或於運送過程受震動造成零件脫落情形)
          說明:商品之零件有鬆脫情形,若非外力所及,則請供應商作商品組裝設計面的檢討;若於搬運過程中受外力衝擊,則應要求供應商做包裝上的改進。
        7. 龜裂(商品本身材質易碎或受到重壓所造成的情況稱之)
          說明:商品龜裂與使用材質有很大關係,質脆的商品較容易發生,容易發生龜裂的商品應可輔導供應商做墜落測試或是由包裝面改善;有影響其功能及外觀者,則屬不良品。
        8. 刺狀物突出、毛邊或銳角(商品外觀形狀彎角處,未做磨邊處理,所形成的尖銳部位或凸起處所存在的毛邊,於整理過程中未做磨邊後置處理,而殘留下所形成的尖銳部位。)
          說明:用手指輕微碰觸,可明顯感覺尖銳感,有刮傷使用者的疑慮,毛邊明顯可見,影響消費者於使用上的安全。
        9. 生鏽(金屬材質的商品,螺絲部位,未作好保養工作,而發生生鏽氧化等情況。)
          說明:商品生鏽影響其功能及美觀者,則屬不良品。
        10. 密合度不佳(商品合併或配件組裝時,因成型不良或間隙過大而造成組裝上的瑕疵。)
        11. 印刷不良(說明書、保證書運用照相及分色技巧,把文字、圖畫等原稿製成印版,加上油墨壓印,並可連續印出的技術,因為油墨分布不均或潮濕而造成字體髒污、模糊等情形。)
        12. 缺頁或裝訂錯誤(把散頁的書籍或字畫加工訂成冊子,因作業疏失造成頁數短少、欠缺或裝訂時發生頁碼順序顛倒的情形。)
      4. 功能檢查(組合式商品須組裝測試)
        1. 無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各項功能須能正常使用。
        2. 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測試操作功能應符合商品敘述書或說明書解說之功能:
          1. 插電後,商品電源顯示正常。
          2. 商品操作面板顯示正常。
          3. 使用時不可有異常之機械噪音。
          4. 使用時不可有密合度不佳造成機身晃動現象。
          5. 使用時須正常運轉、無脫落之情形。
          6. 具升降及摺疊功能之產品,須能正常升降及摺疊使用。
          7. 教學光碟檢視畫面是否清晰無雜訊現象,聲音輸出有無失真。
        3. 毛刷類商品,使用圓滑的筆桿,於刷毛處上下來回刷動共100次(上為1次,下為1次),掉落的毛數必須≦ 17根(每根需5mm以上長度,才列入計算)。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檢驗報告:需檢測之商品應檢附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之完整檢測報告正本送驗者須附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
      2.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進口報單:送驗者須附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
      3. 專利證明、經銷合約書、商標授權書:需提供正本核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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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傢俱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沙發、桌椅、餐桌椅、收納櫃、衣櫃、化妝台、書桌、桌椅、書櫃類…等。
    2. 檢驗項目
      1. 驗證檢查:商品需要相關認證及檢驗合格標示(如商檢字號、CNS、TUV/GS),應清楚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且不易消失處。
        說明:認證標示須與商品相符(不需認證檢驗之商品則不需標示);有標示國外認證需附檢驗證明影本(需核對正本)。
      2. 標示檢查
        1.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1. 商品名稱
          2.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 生產國別或地區。
          4. 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5.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6.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2.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應使用簡明易懂之字體或圖解說明之。
        3.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需清晰整齊,不可有印刷錯誤及模糊不清等情形。
        4. 商品之標示,應以本體上標示為原則,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使用時明顯易見。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不得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
        5. 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或掩蓋。
        6. 警告標示其字體顏色應底色不同且亦易辨識,應標示『警告』或『注意』。
      3. 外觀檢查:於商品正面30cm檢視,不能有刮痕、污損、鏽蝕、缺角、烤漆不均、斑點殘留…等外觀上的瑕疵。
        商品外觀無下列情形:
        1. 凹陷(商品外觀受外力衝擊或是成型不良造成的瑕疵稱之)
          說明:各部位若形成明顯凹陷的情形,凹下低於表面影響整體美觀或使無法使用。
        2. 刮痕(商品受到異物磨擦或尖銳物劃傷所形成之瑕疵)
          說明:各部配件之正面部分不可有刮痕。
        3. 銳角(商品外觀形狀彎角處,未做磨邊處理,所形成的尖銳部位)。
          說明:用手指輕微碰觸,可明顯感覺尖銳感,有刮傷使用者的疑慮。
        4. 缺口(商品於製造過程中形成的不良現象,常見成型缺料及斷裂缺角。)
          說明:缺口不良不應發生在任何部位。
        5. 破損(商品受到外力嚴重衝擊所造成的情形)
          說明:商品破損影響整體功能及外觀者。
        6. 扭曲(商品受到外力抵抗,或是受壓造成扭曲變形。)
          說明:若商品本體或配件受到外力扭曲,可恢復其功能外觀者,應要求供應商改善;但會影響其功能者,則屬不良品。
        7. 零件脫落(商品於組裝過程中疏忽或於運送過程受震動造成零件脫落情形)
          說明:商品之零件有鬆脫情形,若非外力所及,則請供應商作商品組裝設計面的檢討;若於搬運過程中受外力衝擊,則應要求供應商做包裝上的改進。
        8. 龜裂(商品本身材質易碎或受到重壓所造成的情況稱之)
          說明:商品龜裂與使用材質有很大關係,質脆的商品較容易發生,容易發生龜裂的商品應可輔導供應商做墜落測試或是由包裝面改善;有影響其功能及外觀者,則屬不良品。
        9. 刺狀物突出、毛邊或銳角(商品外觀形狀彎角處,未做磨邊處理,所形成的尖銳部位或凸起處所存在的毛邊,於整理過程中未做磨邊後置處理,而殘留下所形成的尖銳部位。)
          說明:用手指輕微碰觸,可明顯感覺尖銳感,有刮傷使用者的疑慮,毛邊明顯可見,影響消費者於使用上的安全。
        10. 生鏽(金屬材質的商品,螺絲部位,未作好保養工作,而發生生鏽氧化等情況。)
          說明:商品生鏽影響其功能及美觀者,則屬不良品。
        11. 密合度不佳(商品合併或配件組裝時,因成型不良或間隙過大而造成組裝上的瑕疵。)
        12. 印刷不良(說明書、保證書運用照相及分色技巧,把文字、圖畫等原稿製成印版,加上油墨壓印,並可連續印出的技術,因為油墨分布不均或潮濕而造成字體髒污、模糊等情形。)
        13. 缺頁或裝訂錯誤(把散頁的書籍或字畫加工訂成冊子,因作業疏失造成頁數短少、欠缺或裝訂時發生頁碼順序顛倒的情形。)
      4. 功能檢查(組合式商品須組裝測試)
        1. 無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各項功能須能正常使用。
        2. 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測試操作功能應符合商品敘述書或說明書解說之功能:
          1. 插電後,商品電源顯示正常。
          2. 商品操作面板顯示正常。
          3. 使用時不可有異常之機械噪音。
          4. 使用時不可有密合度不佳造成機身晃動現象。
          5. 使用時須正常運轉、無脫落之情形。
          6. 具升降及摺疊功能之產品,須能正常升降及摺疊使用。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檢驗報告/進口報單:需附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 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2. 專利證明、經銷合約書、商標授權書:需提供正本核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3.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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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服飾紡織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ㄧ般成衣(包括上衣、褲子、裙子、外套、洋裝、套裝、牛仔衣褲、襯衫、皮衣、大衣、泳裝…等)、貼身衣物(包括胸罩、內褲、襯裙、睡衣、連身內衣、衛生衣褲、胸托、塑身衣、浴袍、襪子…等)、紡織配件(包括絲巾、圍巾、披巾、領帶、帽子、手套、袖套…等)。
    2. 檢驗項目
      1. 商品敘述書資料核對:尺寸、規格、顏色、產地、材質須與商品敘述資料相符。
      2. 機能及驗證檢查
        1. 防螨、抗菌、抗UV、防霉、除臭、防蚊、防焰、遠紅外線、涼感、吸濕排汗…等機能材質或添加物(例如:鍺、鈦、銀、機能藥劑…等),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及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報告正本。
          1. 抗UV:可提供最淺色檢驗報告
          2. 吸濕排汗、吸濕速乾機能檢測方法及標準,詳見附件A
          3. 吊掛機能性吊卡商品仍需提供檢驗報告確認功能性。(例如:抗UV、涼感、吸濕排汗…等)
        2. 耐水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深色、鮮豔色或經水洗有掉色染色疑慮,需提供檢驗報告。
          耐水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
          自身變褪色附布汙染自身相互污染乾式溼式
          一般衣物3級4級4級3級---
          牛仔服飾3級3級3級3級---
          配件、鑽飾、墜飾3級4級4級------
          備註:
          1. 耐水洗色牢度附布汙染增加半級容差,如未達標準可於吊卡或外包裝加註洗滌警語。
          2. 耐水洗自身變褪色、自身相互汙染以及耐摩擦色牢度增加半級容差,如超出容差處理方式:不合格狀況對商品品質影響程度較低,如有多數消費者反應色牢度問題,則請廠商改善商品品質後再販售。
        3. 材質成分
          1. 纖維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正負3%以內,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2. 羊毛、羊絨類商品成分標示及檢測項目說明:
            商品訴求成分標示檢測項目合格標準
            WoolWoolWool
            商品標示+/-3%以內
            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Cashmere、Pashmina、ShaminaCashmereCashmere
          3. 羽絨毛成份分析檢測:依據CNS檢驗方式羽絨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百分之五以內、含有羽絨之服飾不得標示「純」或「百分之百」羽絨、如有鵝絨製品訴求,需提供鴨鵝分類檢驗報告、樣品檢驗需檢附成分報告,如商品未明列檢驗方法,請依CNS羽絨毛檢驗方式檢測,如商品有標示特定檢驗方式,即需提供符合標示之檢驗報告。
            說明:商品標示90%羽絨(JIS標準),即需提供並符合JIS檢驗方法及標示基準。
          4. 皮草類商品成分檢測:兔毛/馬毛/貉子毛不需提供檢驗報告;貂毛/狐狸毛/喀什米爾/犛牛毛需提供檢驗報告;上敘皮草如僅為毛領或袖口配飾佔比低,可免提供檢驗報告,但毛草面積大且為銷售主訴求(如:整件兔毛外套、馬毛背心…等)、毛草有疑慮或有判斷上困難,仍需提供檢驗報告。
          5. 水洗縮率:梭織物3%;針織物5%-6%。
          6. 游離甲醛限量值:一般服飾游離甲醛含量應在75ppm(百萬分之一)以下。嬰幼童服飾游離甲醛含量應在20ppm(百萬分之一)以下。
          7. 女用內褲類商品,褲底結構設計需有二層,褲底結構不可過於鬆散。
      3. 標示檢查
        1.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服飾標示基準規定。
        2.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繁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3. 商品品牌名稱須與系統品名、商品Logo、吊牌相符。
        4. 商品品牌標示須於商品吊卡或本體。(如系統品名無品牌名稱訴求則可免)
        5. 商品於包裝或吊牌上,應標明下列事項:依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規定,服飾商品上需加註品名、規格/組合、尺寸/尺碼、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成分百分比(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必要時得輔以法定英文學名。),織品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等纖維名稱及其成分百分比。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成分百分比、洗燙處理方法(需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符合服飾標示基準之圖示)。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規定,應實施檢驗之商品,應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商檢標識,如無法判定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為避免造成檢驗上困擾,請供應商將商品送至標準檢驗局執行品目判定並提供「商品檢驗文件」或「不需檢驗文件影本」。(應施檢驗範圍詳見附件B,最新內容仍需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主。)
        6. 洗標規定:洗標應標示生產國別、纖維成分百分比、洗燙處理方法,且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五大洗滌圖案,如圖案與我國規範不同或標示不完全,可於外袋中文標示或吊卡補強正確圖案,但洗標及補強圖案不可有衝突;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滌處理方式,但圖案與文字說明必需意義相符,不可相互衝突;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襪類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洗標,應於最小販售包裝上以不易拆換襪標、附卡、等方式標示基本標示內容(品名、尺寸、材質、產地、洗滌圖示、廠商資料)且本體不得以貼標方式為之。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嬰兒衣物、泳裝類、內著類(胸罩除外)、手帕、領帶、圍巾、手套、袖套、帽類、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7. 隱形胸罩類商品應標示品名、材質、產地、尺寸、製造商/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製造日期(年/月/日)、洗滌方式、注意事項、穿戴相關警語(穿戴後皮膚若有不適,請暫停使用、建議勿長時間穿戴或依建議穿戴時間穿著使用、皮膚受傷、感染、曬傷或任何不適請勿使用、隱形胸罩屬消耗性產品,黏性會因穿著次數而逐次遞減。)
        8. 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
        9.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
        10. 贈品規範:不進行尺寸量測,但如有明確標示長X寬仍需量測;本體如未車縫洗標或洗標內容錯誤或不完整,可於外袋或吊卡補完整的正確標示,內外標示不可有衝突狀況;贈品如有機能訴求(如:抗UV、抗菌、防螨…等)或有價材質訴求(如:羽絨、羊毛、蠶絲、Cashmere…等),需檢附檢驗文件;紡織類贈品可免提供耐水洗色牢度和耐摩擦色牢度報告。
      4. 外觀檢查:商品外觀依照商品種類分為下列情形
        1. 一般衣物
          狀況內容說明
          針頭車縫過程因針頭斷落未挑出,造成安全性缺失,屬嚴重缺失。不應發生在商品任何部位
          霉斑表面出現灰黑色或淡紅色發霉之斑點
          針孔車縫不當拆除縫線造成針孔痕跡
          勾紗商品布面上經紗及緯紗被勾出之情形
          脫毛毛簇有易於拔取脫落之現象
          印刷不良/印花不良/脫版/漏印印刷之花紋不清或圖樣未能完全印出,導致圖樣呈現不完整。
          印斑、色斑外觀有片狀或點狀,有深有淺輪廓不明顯,大小不一位置不集中。
          破洞/斷紗/布面漏針製造過程布面經紗或緯紗被截斷形成之破洞
          副料狀況不良
          鈕釦:脫落、破裂、無法扣合或無法扣緊
          拉鍊:拉鍊頭斷落或拉鍊功能不良
          其它如蕾絲瞐鑽配布配飾…等加工不良
          竄毛/竄絲填充物竄出布面之現象不可明顯易見於商品任何部位
          紗線密合度不良經緯紗排列過於緊密或稀疏形成之布面瑕疵
          渡色印出花紋不夠明銳,有向花紋外渡出之現象
          色差商品布面得色不均,如左中右色差、前後色差、點狀或片狀深淺不一致情形
          • 商品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同一件布料裁片不可發生色差。
          • 同一批商品可接受缸差,但不接受有嚴重色差。
          車縫不良接合車縫處有裂縫、歪斜、跳針、斷線、鬆縫、開縫、折縫、皺縫、重複回針、收線頭不牢固、線頭脫落不良之瑕疵將商品平放,30公分目視車縫接合處並輕微拉開車縫處檢視,需無左欄敘述之缺失。
          汙損商品沾染髒汙同一面面積汙損超過1公分或面積1平分公分1處,或汙損0.5公分以內超過3處。
          不良接頭商品布面有大小結頭、不良打結情形商品為棉織品,容許有少數小接頭(1~3個),若接頭過大或接頭過多則為缺失。
          飛花/異色紗/粗結紗/棉粒/織入異物布面經紗及緯紗間織入廢棉或棉絮
          • 容許有少數粗結紗、棉粒最多容許3個不可集中
          • 異色紗織入最長容許1公分最多3處不可集中
          • 不可發生織入髒汙棉絮及異物
          線屑過多商品布面殘留未清理之線屑線屑狀況已影響商品清潔度
          線頭未修線頭未修商品車縫處殘留2公分以上未修剪之線頭
        2. 內衣類:除需符合一般衣物外觀標準外,仍需注意以下事項:整體不可髒污、勾紗、沾染、跳針、浮針、斷線、破損,另線頭需修剪乾淨;罩杯上緣不可外翻;一體成型的泡棉或QQ棉不可有變形或凹痕現象發生;罩杯中碗線車縫需平整,左右罩杯中碗線須對稱,差異不可超過 0.2公分;前中心不可歪斜,不可左右高低;罩杯前中心與鋼圈帶接合處需平行,不可有落差產生;胸下鋼圈帶須壓過土台至少2/3處;左右鋼圈長度須相同;罩杯內襯假縫線不可外露(以眼睛平視鋼圈為準);假縫線須拉斷,拉斷後若有浮線現象,必需將假縫線挑出;脅片需平整;肩帶左右尺寸須一致;膠片不可有變形、凹痕或斷裂等現象發生;產品如有花結,車縫需置中不可歪斜不可脫落;軟鋼條不可有變形、凹痕或斷等現象發生;背鉤與表布結合處不可有落差產生。
        3. 內褲類:除需符合一般衣物外觀標準外,仍需注意以下事項:整體不可髒污、勾紗、沾染、跳針、浮針、斷線、破損,另線頭需修剪乾淨、左右褲腳尺寸及打K處必須對稱、假縫線須拉斷,拉斷後若有浮線現象,必需將假縫線挑出、產品如有花結,車縫需置中不可歪斜不可脫落、加強片車縫需平整,沿邊車不可落針、如有軟鋼條不可有變形、凹痕或斷裂等現象發生。
      5. 功能檢查
        1. 鬆緊帶檢查:有鬆緊帶商品需將鬆緊帶拉至原鬆緊帶2倍長,來回測試3次;測試時如有彈性疲乏現象屬嚴重缺失;測試時應注意鬆緊帶車縫處,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2. 拉鍊檢查:有拉鍊之商品需測試拉鍊滑動是否有卡住現象,來回測試3次;測試時應注意拉鍊頭是否會脫落或鍊條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3. 鈕扣、扣眼檢查:鈕扣需用雙線通兩次以上,配合面布質料品質繞根在裡面打結,而扣眼位置需與鈕扣位置相對稱;扣眼大小需配合鈕扣直徑大小不得太大或太小,扣子需能輕鬆穿過扣眼;扣眼兩邊止處須4針以上無崩線且不得有針距不夠細密或脫線之情形;商品鈕扣不可變形彎翹、不可大小不一及褪色情形,有則屬嚴重缺失。
        4. 釘扣檢查:需將釘扣扣上並實際使用,測試確認釘扣是否有扣合太鬆或太緊之情形。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授權、專利、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1. 名牌、品牌商品、贈品需提供相關授權文件、原廠証明或來源証明。
        2. 標示有『®』或『TM』等字樣商品,需提供商標授權使用證明(例:商標註冊文件或商標授權書)。
        3. 專利文件(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 國內專利-供應商非專利權人,除提供專利文件外需再提供專利權人授權使用文件。
          • 國外專利-專利權人為國外廠商,國內供應商無法提供間接授權證明,則供應商需簽署『專利文件切結書』,專利文件僅收取專利證書不需收取專利內文。
        4. 訴求進口商品需提供商品進口報單。
      2. 授權、專利、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1. 報告允收期限以入樣收件日為基準回推二年效期。
        2. 檢驗單位需為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進口產品亦可提供該製造國之合法檢驗證明。
        3. 申請測試者須為供應商,若非供應商則需提供原申請測試者授權使用之文件。
        4. 檢驗報告需提供正本附有原送測用樣布塊以供與樣品比對。
      3.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附件A:吸濕排汗、吸濕速乾機能 檢驗項目及標準

    ※訴求吸濕排汗(吸濕速乾)產品:吸濕與速乾兩個檢驗項目皆需測試,且必須測試於同一塊布樣上
    1. 吸濕機能測試方式:
      檢驗項目:滴下法及蕊吸法擇一即可
      檢驗方法:FTTS、CNS檢驗方法擇一測試即可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參照標準
      織物吸水速度試驗法
      滴下法
      FTTS-FA-004, Section 4.3 (版次3.0)針織物≦2秒;梭(平)織物≦5秒
      CNS15659-1紡織品吸濕速乾性能評估-第1部:組合試驗法針織物≦2秒;梭(平)織物≦5秒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參照標準
      織物吸水速度試驗法
      蕊吸法
      FTTS-FA-004, Section 4.4 (版次3.0)合格等級3級以上
      說明:吸水高度需達80mm以上
      CNS15659-1紡織品吸濕速乾性能評估-第1部:組合試驗法合格吸水高度:80mm以上
      ※FTTS織物吸水速度試驗法-蕊吸法等級標準對照表※
      針織物.梭織物/經向與緯向/吸水高度(mm)等級
      X≧1305
      100≦X<1304
      80≦X<1003
      50≦X<802
      X<501
    2. 速乾機能測試方式
      檢驗方法:FTTS、CNS檢驗方法擇一測試即可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參照標準
      織物乾燥速率試驗法
      40分鐘殘餘水分率(%)
      FTTS-FA-004, Section 4.2 (版次3.0)合格殘餘水分率:35%以下
      (不分針織及平織)
      CNS15659-1紡織品吸濕速乾性能評估-第1部:組合試驗法合格殘餘水分率:35%以下
      (不分針織及平織)
      ※FTTS織物吸水速度試驗法-蕊吸法等級標準對照表※
      40分鐘殘餘水分率(%)等級
      針織物梭(平)織物
      X<13X<35
      13≦X<263≦X<104
      26≦X<3510≦X<203
      35≦X<5020≦X<372
      X≧50X≧371

    附件B:標準檢驗局-紡織品應施檢驗項目

    項目內衣
    檢驗規定
    1. 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上需有商檢標章
    2. 商品需有品名標示(本體、吊卡、包裝袋、說明書上皆可)
    適用種類分類號列
    6212
    • 包括胸罩、束腰、束褲、腰帶、束腰帶、褲型束腹、束褲、連胸緊身內衣、連胸塑身衣、毛衣、泳衣、織襪紡織品。
    • BRA TOP、客製紡織品除外。
    • 一般內褲不列入,商品上不可有商檢標識。
    備註
    1. 如無法判定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請廠商協助將商品送至檢驗局做品目判定。
    2. 若非分類號列6212之商品不需標示商檢標識,可提供進口報關單正本及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確認。
    3. 最新內容仍需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主。
    項目
    嬰幼兒紡織品
    (系指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公分以下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
    檢驗規定
    1. 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上需有商檢標章
    2. 商品需有品名標示(本體、吊卡、包裝袋、說明書上皆可)
    適用種類分類號列
    6111、6209、6307、9619
    包括便服外套、含帽套裝、背心連褲童裝外衣,嬰兒圍兜、手套、併指手套、露指手套、緊身衣、嬰兒鞋、羽絨(毛)製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客製紡織品除外。
    備註
    1. 如無法判定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請廠商協助將商品送至檢驗局做品目判定。
    2. 若非分類號列6111、6209、6307、9619之商品不需標示商檢標識,可提供進口報關單正本及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確認。
    3. 最新內容仍需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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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皮件、鞋類、袋(包)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1. 皮件、袋(包)類:適用於皮包、皮帶、皮夾…等皮革配件製品,或非皮革材質之肩包、提包、提袋…等。
      2. 鞋類:適用於仕女鞋、紳士鞋、休閒鞋、運動鞋、涼鞋、靴子…等。
    2. 檢驗項目
      1. 標示檢查:
        項次標示項目皮件、袋(包)類鞋類備註
        產品名稱VV
        生產、製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國產者)VV
        進口商之名稱、地址、電話(輸入者)VV
        生產國別V
        主要成分或材料VV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V
        製造日期V
        其他
        說明:
        1. 「V」記號者,需於商品本體、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之。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2. 「▲」記號者,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於商品本體上之明顯處。
        3. 「◎」記號者,視情況而定,或商品具有危險性、衛生安全、特殊性質或須特別處理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商品須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上述未提及之標示項目類別,其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4. 商品於包裝或吊牌標示上,其他應注意事項:鞋類商品需標示尺寸或尺碼,尺寸標示須與鞋盒標示相符。(例如:鍺、鈦、銀、機能藥劑…等),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及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報告正本。
          1. 商品材質標示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皮革標示:真皮類:牛皮、豬皮、羊皮、其他動物皮;仿皮類:聚氨酯(PU)、聚氯乙烯(PVC);其他標示如:尼龍、聚酯纖維、棉、麻…等。
          2. 原有標示文之標示標準。
      2. 外觀檢查
        1. 顏色:同一件商品的裁片不可發生色差問題;商品不得有外觀染色不均及色牢度不佳等缺失。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外觀,發生以下缺失
          1. 商品皮革表面有染色不均、點狀、片狀或深淺不一致的情形發生。
          2. 商品染色色牢度不佳,使用白色棉布摩擦後會印染至上方,或印染到其他皮革上
          3. 同一批商品可接受缸差問題。
        2. 本體成型:商品外觀有成型不良或成型設計與樣品標準件不符缺失。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外觀,發生以下缺失
          1. 商品有左右不對稱、變形或本體表面壓花不均。
          2. 商品成型設計與樣品標準件不符均屬缺失。
        3. 皮革表面瑕疵:商品皮革表面有刮傷、破損、磨損、龜裂等缺失髒污、發霉、溢膠、皮毛異常脫落等缺失。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外觀,發生以下缺失
          1. 皮革表面刮傷長度超過1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刮傷長度0.5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2. 皮革表面破損或磨損直徑超過0.5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破損、磨損面積直徑0.2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3. 皮革表面龜裂並超過直徑0.5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龜裂面積直徑0.2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4. 皮革表面殘膠並超過直徑1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殘膠面積直徑0.5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5. 皮革表面污損並超過直徑1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污損面積直徑0.5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6. 若皮毛異常脫落範圍長寬加總超過2公分(含)或更嚴重。
        4. 尺寸:袋(包)類商品量測方式請參考下圖;特殊包形款式須於敘述書特別加註量測方式。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量測商品長、寬及高的尺寸,發生以下缺失
          1. 商品任一尺寸與樣品標準件不符且誤差超過5%(含)以上。
          2. 鞋類商品前、後碼尺寸測量結果不同,或左右腳尺寸不同。
        5. 金屬不良:商品本體之金屬配件(釘釦、鎖眼、鉚釘扣環等金屬五金處)出現氧化、霧化、生鏽、變形彎翹、毛邊尖銳未修整、電鍍層剝落、刮傷磨損及殘膠等缺失。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之金屬表面,發生以下缺失
          1. 金屬表面發生氧化、霧化或生鏽等現象。
          2. 金屬發生變形彎翹等現象。
          3. 金屬表面發生刮傷或磨損或電鍍層剝落超過0.5公分。
          4. 膠漬未清除之情形長寬加總不得超過1公分(含)。
          5. 金屬面細紋、磨損不可手感摸出或刮傷不可超過0.5cm(含)。
        6. 車縫不良:商品本體接合車縫處有裂縫、歪斜、跳線、車縫針距不一、漏車、跳針、線頭脫落及收線頭不牢固、車縫線頭未修及不良接頭及商品之提帶、背帶與本體連接處發生斷裂之情形。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接合車縫處,發生以下缺失
          1. 得有裂縫、車縫歪斜、車缝針距不ㄧ、漏車、跳針、線頭脫落及收線頭不牢固等瑕疵。
          2. 車縫接合處線頭殘留超過1公分(含)未修剪。
          3. 車縫接合處超過3個以上(含)接頭未修剪,或接頭過大超過3公分(含)。
          4. 商品之提帶、背帶與本體連接處,發生任何斷裂之情形。
          5. 跳針不可超過2針以上(含)或針距超過2倍以上(含)。
      3. 功能檢查
        1. 拉鍊檢查:拉鍊頭脫落、拉鍊卡住不順暢或拉鍊脫離原軌道。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拉鍊來回測試3次,發生以下缺失
          1. 拉鍊頭脫落。
          2. 拉鍊上下滑行不順暢。
          3. 拉鍊脫離原軌道。
        2. 鎖扣檢查:鎖扣無法緊扣或無法正常開合;具磁力的鎖扣或無磁力功能。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鎖扣正常開合3次,發生以下缺失
          1. 鎖扣無法緊扣或無法正常開合。
          2. 鎖扣無磁力功能或磁力較弱。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品牌精品等商品應提供原廠證明正本或來源(購買證明、發票、進口報單)證明正本,確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2. 具有抗菌、抗紫外線、防霉、防臭、防焰(火)及遠紅外等特殊機能之材質者,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之檢驗證明或標示之正本,確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3. 商品為進口商品者,亦可提供該製造國之合法檢驗證明或標示之正本,確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4. 商品若為特殊皮革種類,則應提供皮革來源證明及確認是否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列之保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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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鐘錶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有計時功能之相關產品,如電子錶、石英錶、機械錶、懷錶、鬧鐘、吊鐘、掛鐘、落地鐘…等。
    2. 檢驗項目
      1. 標示檢查:
        1. 商品須於商品保證書上標明下列事項:
          1. 商品名稱。
          2. 商品為國產者,須標示生產/製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3. 機芯種類及品牌型號、機體(錶殼、錶面、錶冠、鏡面、錶帶)材質、鑲嵌之配石材質名稱(寶石種類及規格需與提報規格相符)、防水深度(ATM)。
          4. 生產國別/產地。商品標示產地須以最終製造地為主,機芯產地可另外附註說明。
          5. 製造日期。商品標示製造日期須以產品的最終製造日期為主。
          6. 商品如有保存方法或保養方式,需於商品保證書標示之。
          7. 商品如有保固,需提供保固期限及保固範圍等相關注意事項,並於商品保證書標示之。
          8. 商品如具有特殊功能者,須提供商品說明書或使用方法。商品說明書及使用方法須採印刷方式;內容須為繁體中文,並以清晰明確文字或圖解說明標示之。
          9. ※其標示方式皆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之。
        2. 商品為進口者,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
        3.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應明顯且易於辨識。
      2. 材質/規格檢查
        1. 機芯種類、品牌型號
          說明:商品機芯種類品牌型號應與規格相符。
          檢驗方式與標準:
          1. 機芯若為市售知名品牌須明確標示其品牌與型號,自製機芯需提供機芯來源並標示型號。
            市售參考知名品牌如下:
            機械機芯:瑞士ETA、瑞士Sellita、日本星辰MIYOTA、中國海鷗SEAGULL
            石英機芯:瑞士ROUNDA、日本星辰MIYOTA、日本精工S.EPSON、日本精工SII、ISA
        2. 尺寸
          說明:錶面/鏡面尺寸、錶帶長度應與規格相符。
          檢驗方式與標準:
          1. 錶面尺寸:將商品平放量測錶面/鏡面尺寸,量測方式請參考下圖。
          2. 錶面:量測錶面(含錶殼)之最長、最寬處(圖一)。
          3. 鏡面:如為圓形錶款則量測其直徑(圖二);如為不規則錶款則量測其長徑、短徑(圖三)。
          4. 針對錶殼厚度有特殊訴求者,則量測其最厚處,並於敘述書特別加註其尺寸。
            圖一
            圖二
            圖三
          5. 錶帶長度:將商品平放,量測錶帶(不含錶扣及錶座)之總長度,量測方式請參考下圖。
        3. 機體材質
          說明:商品機體包含錶殼、錶面、錶冠、鏡面、錶帶,其材質應與規格相符。
          檢驗方式與標準:依商品材質特性使用各項檢測儀器檢驗材質。
        4. 配石材質
          說明:商品鑲嵌之配石材質應與規格相符。
          檢驗方式與標準:依相關檢測儀器檢驗商品鑲嵌之配石材質。檢驗如有疑慮者,可委珠寶鑑定所作檢測。
        5. 金屬成分
          說明:商品金屬成分應與規格相符。
          檢驗方式與標準:依『金屬成分分析儀』檢測金屬材質,檢測結果應與規格相符。檢驗如有疑慮者,可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經TAF認證之實驗室作檢測。
      3. 功能檢查
        1. 防水深度
          說明:依照商品本體及規格標示之防水深度進行測試。
          檢驗方式與標準:依『水壓測試儀』檢測防水深度,檢測結果有機體進水/霧氣形成之現象均屬缺失。若僅標示一般生活防水water resistant,則測試之防水深度以3ATM為主。
        2. 開關檢查
          說明:錶帶扣環、錶冠無法正常開合之情形。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錶帶扣環、錶冠旋扭或按鈕正常開合3次後,出現鬆脫/無法開啟/無法密合之情形均屬缺失。
        3. 其他功能檢查
          說明:機體各部位功能無法正常運作之情形。
          檢驗方式與標準:檢查機體各功能後,出現以下情形均屬缺失
          1. 電池無電力。
          2. 錶冠無法調整時間或日期,或調整後無法正常運作。
          3. 指針不正常運轉。
          4. 有異常之機械噪音。
          5. 其他訴求之功能無法正常運作。
      4. 外觀檢查
        1. 本體外觀不良
          說明:商品本體外觀受到外來力量所造成的凹陷、破損、扭曲、龜裂、刮傷、髒污、殘膠,或因成型不良所造成的斷裂、缺角等情形。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外觀後,發現以下情形均屬缺失
          1. 商品各部位有凹陷、破損、扭曲、龜裂、刮傷,影響整體美觀或造成各配件無法使用之情形。
          2. 商品有表面髒污、膠漬未清除之現象。
          3. 商品各部位有斷裂、缺角之現象。
        2. 零件脫落
          說明:商品於組裝過程中疏忽或於運送過程受震動,造成零件脫落之情形。
          檢驗方式與標準:目視商品外觀後,發現機體各部位零件有鬆脫、晃動或掉落,造成外觀不良或各配件無法使用之情形均屬缺失。/霧氣形成之現象均屬缺失。若僅標示一般生活防水water resistant,則測試之防水深度以3ATM為主。
        3. 密合度不佳
          說明:商品合併或配件組裝時,因間隙過大而造成外觀上的瑕疵。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外觀後,發現機體各部位零件有明顯間隙過大之情形均屬缺失。/無法開啟/無法密合之情形均屬缺失。
        4. 金屬不良
          說明:商品本體之金屬配件(錶帶/錶帶扣環、錶殼、錶冠、錶背等金屬)出現氧化、生銹、霧化、毛邊尖銳未修整、刮傷、磨損、電鍍層剝落及殘膠等情形。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之金屬表面後,發現以下情形均屬缺失
          1. 表面有氧化、生銹、霧化等現象。
          2. 表面有毛邊尖銳未修整、刮傷、磨損、電鍍層剝落等現象。
          3. 表面膠漬未清除。
        5. 車縫不良
          說明:商品車縫處出現歪斜、漏車、跳針、線頭脫落及收線頭不牢固、線頭殘留,或錶帶發生斷裂之情形。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本體車縫處後,發現以下情形均屬缺失
          1. 有車縫歪斜、漏車、跳針、線頭脫落及收線頭不牢固等現象。
          2. 車縫接合處有線頭殘留。
          3. 商品錶帶斷裂。
        6. 鑲嵌之配石外觀不良
          說明:商品鑲嵌之配石有歪斜掉落、顏色明顯不一致、表面破損之情形。
          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本體後,發現以下情形均屬缺失
          1. 配石歪斜/掉落。
          2. 配石顏色明顯不一致。
          3. 配石表面有明顯缺口及影響堅固性之裂痕。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品牌精品等商品須提供原廠証明正本或來源(購買證明、發票、進口報單)證明正本,確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2. 具有特殊機能之材質、訴求、專利、授權書…者,應提供政府認可立案機構之檢驗證明或標示之正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3. 商品為進口商品者,亦可提供該製造國之合法檢驗證明或標示之正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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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運動用品類商品檢驗規範

    1. 適用範圍
      運動健身用品:適用於室內健身器材、自行車、球具用品、流行運動用品、泳具、國產機車、重型機車、國產汽車、進口汽車、測速器、汽車保養、車內用品、DIY改裝、情趣用品、旅行箱…等。
    2. 檢驗項目
      1. 驗證檢查
        1. 商品需相關認證及檢驗合格標示(如商檢字號、CNS、TUV/GS…等),應清楚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且不易消失處。
          說明:
          1. 認證標示須與商品相符(不需認證檢驗之商品則不需標示)。
          2. 有標示國外認證需附相關檢驗證明。
          3. 功能性認證,需檢附國內(TAF認證機構)或國外相關檢驗證明。
          4. 汽機車國內授權法規檢測如下:
          授權項目主管機關
          車輛暨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交通部
          重型柴油車污染法規檢測環境部
          汽油車污染法規檢測環境部
          機車污染法規檢測環境部
          汽油、機車油耗法規檢測能源局
          鋁合金輪圈代施檢驗標檢局
          LPG 燃氣系統零組件代施檢驗標檢局
          安全帶及兒童安全座椅動態性能代施檢驗標檢局
          機動車輛噪音法規檢測環境部
          ※包含省油…等相關驗證證明,指定由:ARTC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或TAF認證機構)檢測。
        2. 旅行箱需檢驗CNS15331:落下、裝載、耐寒、耐熱、行走、拉桿伸縮功能試驗。
        3. 自行車、折疊式自行車,需檢驗CNS366附錄C[整車結構路試]。
      2. 標示檢查
        1.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說明:商品名稱及型號、商品規格及主要材質、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生產國別或地區、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使用方法(若無繁體說明書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附上);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如: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等)。
        2.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繁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應使用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3.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需清晰整齊,不可有印刷錯誤及模糊不清等情形。
        4. 商品之標示,應以本體上標示為原則,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使用時明顯易見。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不得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
        5. 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或掩蓋。
        6. 警告標示其字體顏色應底色不同且亦易辨識,應標示『警告』或『注意』。
      3. 外觀檢查
        1. 凹陷(商品外觀受外力衝擊或是成型不良造成的瑕疵稱之)。
          說明:各部位若形成明顯凹陷的情形(凹陷處影響整體美觀)或使各配件無法使用。
        2. 刮痕、污損(商品受到異物磨擦或尖銳物劃傷所形成之瑕疵)。
          說明:同一面面積刮痕、污損超過長度1公分或面積1平方公分1處,亦或刮痕、污損長度0.5公分以內,超過3處。
        3. 銳角(商品外觀形狀彎角處,未做磨邊處理,所形成的尖銳部位)。
          說明:用手指輕微碰觸,可明顯感覺尖銳感,有刮傷使用者的疑慮。
        4. 缺口(商品於製造過程中形成的不良現象,常見成型缺料及斷裂缺角)。
          說明:缺口不良不應發生在任何部位。
        5. 破損(商品受到外力嚴重衝擊所造成的情形)。
          說明:商品破損不應發生在任何部位。
        6. 扭曲(商品受到外力抵抗,或是受壓造成扭曲變形)。
          說明:若商品本體或配件受到外力扭曲,可恢復功能外觀者,要求供應商改善;但會影響其功能者,則屬不良品。
        7. 零件脫落(商品於組裝過程中疏忽或於運送過程受震動造成零件脫落情形)。
          說明:商品之零件脫落不應發生在任何部位,若非外力所及,則請供應商做商品組裝設計面的檢討;若於搬運過程中受外力衝擊,則應要求供應商做包裝上的改進。
        8. 龜裂(商品本身材質易碎或受到重壓所造成的情況稱之)。
          說明:商品龜裂應輔導供應商做墜落測試或包裝方式改善;造成功能及外觀受損,則屬不良。
        9. 刺狀物突出/毛邊(商品成型時於彎角處或凸起處所存在的毛邊,於整理過程中未做磨邊後置處理,而殘留下所形成的尖銳部位)。
          說明:毛邊明顯,影響功能及消費者使用的安全或不便者請供應商做商品組裝的檢討。
        10. 生鏽(金屬材質的商品,螺絲部位,未作好保養工作,而發生生鏽氧化等情況)。
          說明:商品生鏽影響其功能及美觀者,則屬不良品。
        11. 密合度不佳(商品上、下蓋合併或配件組裝時,因成型不良或間隙過大造成組裝上的瑕疵)。
        12. 印刷不良(說明書、保證書運用照相及分色技巧,把文字、圖畫等原稿製成印版,加上油墨壓印,並可連續印出的技術,因為油墨分布不均或潮濕而造成字體髒污、模糊等情形)。
        13. 缺頁或裝訂錯誤(把散頁的書籍或字畫加工裝訂成冊,因作業疏失造成頁數短少、欠缺或裝訂時發生頁碼順序顛倒的情形)。
      4. 功能檢查(組合式商品須組裝測試)
        1. 無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各項功能須能正常使用。
        2. 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測試操作功能應符合商品敘述書或說明書解說之功能:插電後,商品電源顯示正常、商品操作面板顯示正常、使用時不可有異常之機械噪音、使用時不可有密合度不佳造成機身晃動現象、使用時須正常運轉/無脫落之情形、具升降及摺疊功能之產品須能正常升降及摺疊使用、教學光碟檢視畫面是否清晰無雜訊現象、聲音輸出有無失真。
    3.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檢驗報告/進口報單:需附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 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2. 專利證明、經銷合約書、商標授權書:需提供正本核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3.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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