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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

  1. 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商店承諾客人享有商品到貨次日起 10 天猶豫期 ( 包含假日 ) 內不需任何理由,在商品未毀損的前提下,皆可辦理退換貨之權益。

  2. 不適用猶豫期之商品

    1. 依「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表 6 類商品無 10 天猶豫期,敬請參閱下表內容:
      項目實例排除原因
      1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相片印製、刻製印章、特別量「身」縫製的衣服等客製化商品專屬個別消費者,退貨後難以再販售
      2報紙、期刊或雜誌出版品具有時效性,時間經過後難以販售
      3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音樂 CD、DVD 影片和電腦軟體拆封後可以被複製,性質上不易退貨
      4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電子書、線上掃毒、線上金融匯款下載後契約已履行,性質上不能退貨
      5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紙尿褲等貼身用品試穿檢查後再販售有衛生疑慮
      6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現做餐盒、蔬果、蛋糕和牛奶食品類可能變質
    2.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即為國際機票部分亦無 10 天猶豫期。
    3. 客製化商品若客人下單後,未收到商品前申請取消:
  3. 違反猶豫期罰則

    1. 商店於商品介紹、商店介紹、問問溝通過程違反猶豫期規範,每次計 2 ~ 6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