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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網路商店隱私權政策與保密責任

為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益,momo 網路商店進行商品銷售及行銷等事宜,廠商(指賣方,須確保其員工、代理人、公司負責人及其使用人或履行輔助人等均遵守本政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所定之隱私權相關規範,共同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廠商如發現涉及個人資料危害之情事,須立即通知 momo,否則構成違約。

廠商同意絕對遵守本政策事項:

  1. 廠商於 momo 網路商店所取得之任何消費者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 用戶個人資訊 ( email、手機、ip 位置、device ID 資等C○○一 辨識個人者類別)。
    2. 用戶財務資訊 ( 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保險單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C○○二辨識財務者類別。
    3. 用戶交易資訊 ( 收付金額、信用額度、保證人、支付方式、往來紀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等C○九三財務交易類別。
    4. 用戶於網站瀏覽行為資訊 ( 瀏覽頁面、加入購物車商品資訊、結帳完成商品資訊等C○三六 生活格調類別。
  2. 廠商僅得在為履行個別交易、商品配送及回收、相關服務提供售後服務或為消費爭議處理等必要範圍內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廠商不得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移轉至台灣地區以外蒐集處理利用、為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及期間以外其他使用或利用,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3. 廠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資保護,就保有個資之檔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確保聘僱人員、作業場所、使用系統及軟體之合法性及安全性,防止該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被第三人以非法方式取得,並應依 momo 要求所執行之個資安全管理措施辦理情形填寫自評表,或提供通過公正第三方驗證之佐證資料:

    1. 廠商於 momo 網路商店取得含有個資的文件或檔案,有建立個資管理制度和相關處理作業流程。
    2. 廠商將個資存入系統、儲存設備或資料庫中,該系統與資料庫有存取記錄、存取軌跡或有設定存取人員之帳號及密碼。
    3. 廠商對於儲存個資之設備給予妥善保護措施及安全場所 ( 如門禁、上鎖櫃、檔案室、機房等)。
    4. 廠商對於接觸個資之人員,有區分人員閱覽或使用個資適當權限,以管制其所能接觸個資。
    5. 廠商使人員知悉所接觸個資應負保密義務,不可作其他利用。
    6. 廠商對員工施行個資保護教育訓練,使員工均知所負個資保護義務。
    7. 廠商於交易完成後合理期間內,應刪除所取得個資、提供銷毀個資之作業記錄,不得再就個資以任何形式或目的為利用。
    8. 廠商同意 momo 保有至廠商處所訪查其客戶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之權利,並同意接受 momo 抽查且願提供具體佐證資料,如經抽查發現不符本政策規範,且未能於 momo 所訂合理期間完成改善時,momo 得逕拒絕廠商加入平台。
  4. 廠商如委由第三人廠商協力提供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時,應先取得消費者同意,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並應與委外廠商簽署保密協議及不低於本件標準之個資保護義務,須確保委外廠商依本條約定之標準提供個資安全保護機密措施。

  5. 廠商應依一般商業合理標準提供安全保密措施,以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如發生可能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之事件,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及通知 momo 該事件所涉具體消費者資料、違法事由及已採行之具體補救措施。廠商負責處理解決相關事項問題及負擔法律責任,賠償 momo 所受一切損害及損失 ( 包括但不限於罰鍰、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用、商譽損失等)。如經 momo 要求,廠商應協助配合進行調查及合理解決方案。

  6. 廠商將配合momo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向 momo 報告關於個資處理狀況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採取之措施),提供 momo 確認與審查執行狀況並記錄確認結果。若廠商執行狀況尚未完善部分,應提出改正計畫,依照由 momo 確認合規成果。

  7. 若廠商違反本政策之規定時,除應依法負責、賠償本公司或消費者之損害,並須支付新台幣壹佰萬元懲罰性違約金。